主控项目
1. 换填地基所用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换填用砂应为中、粗砂,有机质和含泥量均不得大于5%;
(2)碎石粒径不得大于100 mm,含泥量不得大于5%;
(3)石灰等级不得小于Ⅲ级。
检验数量:砂和碎石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以连续进场数量每400 m3为一批,不足400 m3也按一批计;石灰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每200 t为一批,不足200 t也按一批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批均检查。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对砂、碎石进行筛分试验、含泥量和有机质含量试验;对石灰进行未消解残渣含量试验。监理单位检查试验报告。
2. 换填范围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测量。
3. 填料比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计量检查。
4. 填筑和压实工艺必须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5. 压实密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层每100 m2检查不少于5处。监理单位见证检测每层检查不少于1处。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采用湿度密度仪、注水法或灌砂法检测。监理单位见证检测。
一般项目
1. 换填地基底部和顶部高程允许偏差为±50 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对每个换填基坑底部和顶部检查各不少于5处。
检验方法: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