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目的
为了使爆破工程施工处于受控制状态,使其符合技术规范及合同要求,特制的本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爆破安全管理规定内容
2.1、一般规定
2.1.1、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指从事爆破设计、管理、操作、运输、押运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相关有效证件的人员担任,严禁无证上岗。
2.1.2、爆破器材的申购、运输、贮存保管和使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2.2、爆破器材的管理
2.2.1、爆破器材的申购、领用
工程技术部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每月的爆破器材需要用量计划,交给物资设备部办理申购手续。爆破队负责到仓库领取所需爆破器材,领用时必须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
2.2.2、爆破器材的装却
2.2.2.1、装却:由民爆公司负责爆破器材的配送环节装却,项目部负责各工电的爆破器材装却。
2.2.2.2、安全要求:
(1)装却作业只准在白天进行,淡热季节安排在清晨。
(2)搬运时,禁止冲击、拉拖、翻滚和投掷装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雷管与炸药不准在同一车厢或同一地点装却;
(3)人力装却和搬运爆破器材,限定没人一次负重25-30㎏,搬运者前后不得少于3m。
(4)在雷雨期间禁止装却运输爆破器材。
2.2.3、爆破器材的运输
2.2.3.1、运输:由爆破队负责实施
2.2.3.2、安全要求
(1)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有押运人员押送,并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严禁吸引和携带发火物品;
(2)运送爆破器材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
(3)运送炸药雷管时,装车高度低于车厢10cm,车厢底部应铺设软垫,同一车也不得混装两类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
(4)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严禁运输途中加油或修理,非押运人员禁止搭乘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
2.2.4、爆破器材的贮存、清退
2.2.4.1、贮存:施工现场不允许设库房储存爆破器材;
爆破器材存放管理规定
(1)装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装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满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3m;
(2)在货架上堆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叠放;
(3)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间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得超过两箱(袋)的宽度(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
(4)堆放导爆索货架(堆)的高度不得超过1.6m;
(5)库房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6)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灯泡烘烤爆破器材;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7)库区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任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8)库区的消防、通讯设施、报警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测试)一次,并认真做好检查(测试)记录;
(9)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严禁在库房内开箱、发放;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10)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湿度和温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爆破器材有异常现场时,应及时上报处理;
2.2.4.2、清退:对过期失效、变质或每次爆破作业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均由爆破队负责到项目部炸药仓库办理清退手续。
(1)对新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测;
(2)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账册、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帐物相符;
(3)失效、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物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安部门批准备案后可实施。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