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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工程施工技术方案4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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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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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路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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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工程施工技术方案45p
   1. 场地清理
1.1 清理场地
1.1.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树木应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并妥善处理。
1.1.2 路基用地范围及取土场范围内的树根应全部挖除,并将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坑穴填平夯实。
1.1.3 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原地面以下至少100~300mm内的草皮、农作物的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除,并且堆放在弃土场内。场地清理完成后,应全面进行填前碾压,使其密实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1.2 挖除旧路面及拆除结构物
   1.2.1 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和其他障碍物等应予以拆除。正在使用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及其他排水结构物,应在对其正常交通和排水做出妥善的安排之后,才能拆除。
   1.2.2 原有结构物的地下部分,其挖除深度和范围应符合设计图纸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要求。
   1.2.3 拆除原有结构物或障碍物需要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有可能损伤新结构物时,必须在新工程动工之前完成。
   1.2.4 所有指定为可利用的材料,都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为便于运输,可分段或分片,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存放;对于废弃材料,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自费妥善处理。
   1.2.5 应将所有拆除后的坑穴回填并压实,由于拆除施工造成的其他建筑物、设施等的损坏时,应自费负责赔偿。

2. 挖方路基
工作内容为挖方路基施工和边沟、截水沟、排水沟以及改河、改渠、改路等开挖有关作业。
   2.1 一般要求
2.1.1在挖方路基开工前至少28d,项目部将开挖工程断面图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再行开挖。
2.1.2 所有挖方作业应符合图纸和规范要求,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
2.1.3 挖方作业应保持边坡的稳定,不得对邻近的各种结构物及设施产生损坏或干扰。
2.1.4 路堑挖方材料应尽量予以利用,但不得重复计算利用材料的开挖数量。除图纸规定或被定为非适用材料外,不得任意废弃,并力争填、挖、借、弃合理。
2.1.5 如路床面开挖超过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时,应自费回填并压实。
2.1.6 在整个施工期间,必须始终保证路基排水畅通。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时,应立即自费对其进行修补。
   2.2 施工要求
   2.2.1土方开挖
(1) 土方开挖应按图纸要求自上而下的进行,不得乱挖或超挖。无论工程量多大,土层多深,均严禁用爆破法施工或掏洞取土。
(2) 开挖中如发现土层性质有变化时,应修改施工方案及挖方边坡,并及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 如果在指定的弃土场不能满足弃方要求时,应尽早重新选择弃土位置并相应修改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4) 沿溪及沿山坡和其他按图纸规定不能横向弃置废方的开挖路段,必须严格在指定的弃土场弃方。
(5) 必须注意对图纸未示出的地下管道、缆线、文物古迹和其他结构物的保护。开挖中一旦发现上述结构物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且应停止作业并保护现场听候处理。
(6) 居民区附近的开挖,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居民区房屋及保证居民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为附近居民的生活及交通提供临时便道或便桥。
(7) 土方地段的路床顶面标高,应考虑因压实而产生的下沉量,其值由试验确定。路床顶面的压实度应符合规范的要求,项目部应按重型击实法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要求,应进一步压实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使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
(8) 当因气候条件使挖出的材料无法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时,应停止开挖,直到气候条件转好。
   2.2.2 非适用材料的处理
(1) 在填方区挖低于原地表面的非适用材料时,其挖除深度及范围应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在挖除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2) 路基挖至完工断面后,如仍留有非适用材料,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宽度和深度继续挖除,并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回填和压实到图纸规定或其毗连路段相同规定的密实度。在回填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 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许可,在暴露出的挖方是适用材料和非适用材料相混杂的挖方部分,应分别开挖、移运。适用材料供填方使用,且不应被非适用材料污染。已污染的材料应按弃方处理。
(4) 凡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在路基挖方或填方区内挖除的非适用材料,应按弃方要求处理。
   2.2.3 弃方的处理
(1) 在有弃方的路段开工前至少28d,提出开挖、调运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该方案包括挖方及弃方的数量、调运方案、弃方位置及其堆放形式、坡脚加固处理、排水系统的布置以及有关的计划安排等。
(2) 当弃土场的位置、堆放形式或施工方案等有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前不少于14d将更改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 弃土堆应堆置整齐、稳定,排水通畅,避免对土堆周围的建筑物、排水及其他任何设施产生干扰或损坏,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2.2.4 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的开挖
(1) 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开挖的位置、断面尺寸和沟底纵坡应符合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当其需要铺砌时,应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增加开挖深度和宽度。
(2) 在有超高路段的边沟沟底纵坡,应与曲线前后沟底相衔接,不允许曲线内侧积水或外溢。
(3) 路堑与路堤连接处,边沟应缓顺引向路堤两侧的自然沟或排水沟,勿使路基附近积水,亦不得冲蚀路堤。
   2.2.5 改河、改渠、改路的开挖
按图纸所示的位置和断面的尺寸进行施工。开挖出的土方除可利用外,应按弃方妥善处理。
   2.2.6 路堑边坡清刷及路床检验
路堑边坡清刷及路床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土质及类土质路堑边坡高度≤6m时,边坡坡率采用1:1.5,边坡高度>6m时,采用台阶式边坡,在6m高度处设置2m宽平台,平台以上边坡坡率采用1:1.5。坡顶做圆弧处理。
  2、 边坡形式及坡率应考虑连续性,不同边坡形式及坡率相衔接,应设置不小于20m长度的过渡段。
  3、 路堑边坡不得超挖,严禁亏坡,亏坡的边坡整修方案需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2.2.7 零填挖路基
   零填挖路基受地质环境和地下水的影响较大,宜采取翻挖掺6-8%石灰改良土质措施。翻挖深度应根据路床土地含水率确定。根据不同地质情况制定方案为:
   1、岗地土质零填挖路床翻挖60cm,岗间洼地水稻田路段、零填挖路床全深度80cm翻挖。
   2、软弱松散岩质路堑路床换填60cm石灰土,中硬、硬质岩石路堑路床,按照规范要求清理后,采用级配碎石填平碾压密实,设计按平均深度15cm
   3、路堑路床上部40cm填筑8%灰土,下部20-40cm填筑6%灰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