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清理,砍伐的树木应移置于路基用地之外,进行妥善处理。
2.2路堤的压实
2.2.1路堤修筑范围内,原地面的坑、洞、墓穴等应用原地土或砂性土回填,并按规定进行压实。
2.2.2原地基为耕地或松土时,应先清除有机土、种植土、草皮等,清除深度应达到设计要求,一般不低于15厘米,平整后按规定要求进行压实。
2.2.3原地基原状土的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换填,换填深度应小于30厘米,并予以分层压实达到规定要求。
2.2.4路堤原地基应在填筑前进行压实。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路堤原地基的压实度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当路堤填土高度小于路床厚度80厘米时,基底的压实度不宜小于路床的压实标准。
2.2.5当路堤原地基横坡陡于1:5时,原地基应挖成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1米,并予以夯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