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必须接受业主的统一管理。任何与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同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定符合合同规定,业主才予以拨付工程款。本合同工程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的三级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并处适当的罚款,监理工程师负监理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机构或业主在事后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