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采用缓凝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禁止使用快硬水泥、早强水泥
以及其它受外界影响而变质的水泥,水泥标号为32.5,初凝时间不应
小于3h,终凝时间不应小于6h。
2 缓凝水泥应以定货方式采用工厂化生产,不允许采用在现场
直接给水泥中掺加缓凝剂的方法替代缓凝水泥。
1.1.2 砂砾
砂砾中砾石(粒径4.75mm 以上颗粒)含量不宜小于40%,砾石
最大粒径不得大于37.5mm,压碎值不得大于30%。
1.1.3 水
采用无污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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