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宁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规〔2026〕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东侨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市住建局组织编制了《宁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使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函告市局消防与化工工程技术中心。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23〕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择优入库、规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宁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市局专家库),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市局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开展下列工作,可从市局专家库抽取符合要求的一定数量专家: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其他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相关技术服务; (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采取专家专项论证的技术问题;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标准制定;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政策和标准调研、咨询、培训、宣传、课题研究、监督检查等; (五)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六)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 市局专家库专家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从事建设工程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审图、消防设施检测等相关技术人员。 专家按以下行业或专业分类管理:建筑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轨道交通、石油化工、电力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等。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国内外消防技术发展动向,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3项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工作;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3项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施工或监理工作;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建设项目消防技术服务工作;作为主承办人或技术复核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建设项目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工作; (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具有相关专业的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等资格人员在满足(一)至(五)款条件情况下可优先选取。 第六条 市局专家库实行下列日常管理: (一)市局专家库专家的征集、增补工作由个人提出,单位申请后,经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局根据推荐情况和工作需要审核筛选,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市局专家库; (二)专家的工作单位、职称、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属地住建部门,由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后上报市局。 (三)对违反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专家,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局报送取消资格或相应处理意见,市局在核实后将进行取消资格处理。 第三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七条 从市局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明确要求的,应当严格遵守; (二)合理原则。根据项目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参与评审的专家类型数量和各专业专家比例; (三)回避原则。专家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本人或者所在单位与项目及其参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 2.本人因违法违规从业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可能影响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专家工作要求: (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执行国家政策,保证承担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技术服务工作客观、公正、公平; (二)应明确表明技术服务意见或检查意见并签名确认,专家依法对其出具的意见或者结论负责; (三)遵守回避规定,与项目、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况,应当事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四)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服务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参加现场验收工作前应对照工作纪律要求进行自查,并书面承诺遵守现场验收工作的相关规定; (六)珍惜和维护宁德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荣誉。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除专家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入库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被抽中不参加专家活动的; (三)依法不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款规定的; (四)本人因身体状况或者其他原因,不再适应专家评审及相关工作,主动提出解除专家资格要求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国家对消防技术专家及其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专家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取酬,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