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规范我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秩序,强化信用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部署的需要。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25年10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令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提供了遵循。二是解决行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2017年12月,国家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与之相适应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2025年6月,国家和省部署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在整治中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机制是整治的一项重要成果。三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行业高质量发展对招标代理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要求不断提高。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有助于引导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推动服务能力提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1至5条)。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核心概念、评价原则及职责分工。 (二)信用信息管理(第6至17条)。明确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和异议管理。一是信用信息分类,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种;二是信息采集,坚持分类采集原则,其中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机构自主填报,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处理决定部门采集。三是规定了信息公开的期限与异议处理流程。 (三)信用评价(第18至23条)。明确评价规则和结果运用。一是关于规则。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基本信息得分(60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最高40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最高-60分)三部分加总所得。二是关于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全省通用,各级住建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并供市场主体自主查询使用。 (四)监督管理(第24至29条)。明确各级住建部门对信用信息的核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追责机制。 (五)附则(第30条)。明确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