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登记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10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函〔2025〕34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现就代理机构有关信息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依法设立、工商注册地为贵州省,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当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登记。
    (二)省外代理机构在贵州省设立有分支机构的,自愿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登记。
二、登记方式
    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包括初始登记、信息变更、信息注销等。代理机构通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fcxjst.guizhou.gov.cn)→“业务系统”→进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登记”界面,按要求自主登记有关信息并提交我厅。我厅将统一推送至全国建筑业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更新展示,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三、登记内容
    (一)代理机构应对其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认真填报相关信息。信息必填项填报不全或不准确的,我厅将无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代理机构自行承担。代理机构需填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2. 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姓名;
    3. 证明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的相关信息;
    4.在自有场所组织评标的,应当提供评标场所地址;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代理机构需对以上基本信息进行承诺,上传信息登记承诺书(附件2)及佐证资料。
    (二)系统中登记的从业人员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其他员工信息无需在本系统登记。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他人名义从业,代理机构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三)代理机构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代理机构注销的,应当在系统中对代理机构相关信息进行撤销登记。
    (四)系统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共享获取满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标准》信息完整性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信息,代理机构无需填报。
四、有关要求
    (一)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力,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已登记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本通知发布前,招标人已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业务且未办结的,应当督促代理机构尽快完成信息登记。
    (二)根据《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从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已登记的从业人员中选择不少于3人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并确定其中1名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
    (三)代理机构因组织机构、办公条件、从业人员等信息变动,导致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从业条件要求的,“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登记系统”将预警并标注异常,作为动态监管的重要参考。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有权向我厅反映,经核查属实的虚假登记情形,我厅将予以标注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强化对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代理机构监管,对发现人员“挂证”、登记虚假信息、违规从业等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相关职能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领域项目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
    (七)我厅将根据“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登记系统”运转情况及社会反馈,动态调整系统设置并更新操作手册,请相关招投标行业组织及时通知代理机构进行登记,各代理机构应及时关注系统提示栏。
    业务咨询电话:0851-85360682
    管理登记操作咨询电话:13579844470

附件:1.用户操作手册

     2.信息登记承诺书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