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消防总平面图审查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消防总平面图审查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以下建设工程消防总平面图审查工作: 1.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瑶海区内市本级建设工程; 3.全市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办公部分的建筑面积)的超大城市综合体; 4.全市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甲乙类厂房,单体建筑面积大于750㎡的甲类仓库、大于2000 ㎡的乙类仓库; (二)除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之外的建设工程,以及既有建筑改造类建设工程的消防总平面图审查工作,由项目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一)消防总平面图应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安徽省及合肥市的相关地方标准、技术导则、规范性文件等进行绘制。消防总平面图应加盖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合格专用章(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以外的建设工程,可加盖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设计单位的审查合格专用章)。 (二)建设单位按照上述职责分工的规定,将需要报审的消防总平面图(PDF版)报送至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报审的消防总平面图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合格意见;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总平面图修改通知单》(详见附件),建设单位按修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次报审。 (三)建设单位报审的消防总平面图不符合要求,且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修改文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进行函告提示;对2次修改仍未通过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相关参建单位进行约谈、通报等,并将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审查消防总平面图过程中出现疑难等问题时可组织专家会审,抽取专家应坚持按需选取,执行规避、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利用专家会审谋取私利。参会专家原则上应在国家、安徽省、合肥市消防技术专家库中抽取,如按以上原则无法选取适宜专家时可选取其他人员作为专家参与会审。 (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审查100m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消防总平面图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 (1)场地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围墙线、地下车库轮廓线等位置; (2)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宽度、道路属性; (3)场地周边的用地性质及使用情况,现状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功能、防火间距等。 (1)建(构)筑物的外轮廓线,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层数、功能(不同使用功能应分别列出)、标高、防火间距; (2)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高度、防火间距、占地面积、生产及储存的具体物品用途; (3)雨棚、连廊、平台、屋面楼梯间、设备间等所有建构筑物的形式、尺寸、高度等信息; (4)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等尺寸、停车数量、防火间距等相关信息; (2)消防车道的位置、坡度、净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与建筑外墙的距离等;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位置、尺寸、荷载; (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位置、尺寸、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人员出入口、场地的坡度、场地的荷载等。 (2)粗虚线:地下建(构)筑物、建筑物下面的通道; (3)细虚线:设置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 (4)点画线:市政道路、消防车道中心线应采用细单点长画线,用地红线采用粗双点长画线; (6)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总平面图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合建消审〔20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