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5〕6号 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我们对《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0日 北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 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 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 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市政府各 部门、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设 置评标专家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本 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 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是指本市存储评标专家信 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 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北京市评标专家 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组 建单位,负责组建、管理和共享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组织评标专 家聘任入库、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解聘 出库等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形成对评标专家 的全周期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北京 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违法 违规行为。 第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专家场内 异常行为应予以提醒、劝阻并记录,及时将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 线索报告同级有关行政部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 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前款所列条件,组织市政府有 关行政部门制定入选评标专家库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 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工作; (二)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 况; (四)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 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 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反映,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北京市评标 专家库管理细则等,组织完善配套制度。 第十四条 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专业人员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 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 人同意。 (二)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3.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4.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或者 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 查。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 评标专家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 法规和专业知识的测试,根据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材料和测试情 况,确定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并为合格者颁发北京市 评标专家电子聘书。 第十五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实行聘期制。评标专家每届聘 期 3 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 满前提出续聘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按照入库标准开展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十六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 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和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调查,以及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违法违规收集、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北京 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 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本市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和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 目)的评标专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 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 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上 述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 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 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 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部门 报告。 第十九条 本市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 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依托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 供评标服务,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 享和协同管理机制,实现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 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 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 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 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 进行动态更新,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 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 洁教育,也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行 政部门,结合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实际,建立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 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标准应当包含下列 内容: (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 (三)评标客观公正情况; (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 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 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 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 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 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后 30 日内组织市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 荐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 件,不再符合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评标专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 30 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 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 10 日内与其 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和评标专家工作价值,会同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北 京市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机制,并适时动态 调整。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 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共享和评标 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 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应 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 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 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评标专家、代理 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 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评标专 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京发改〔2004〕2898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