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行回避义务的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评标活动,保障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提升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严禁评标期间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提高评标质量,并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以下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继续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本人为投标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近亲属关系);

(二)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1.评标期间及3年内(评标首日倒推3年),本人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职务)、担任顾问或者在投标人缴纳社会保险;

2.评标期间,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担任顾问或者在投标人缴纳社会保险;

3.本人与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4.评标期间,本人为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为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

5.评标期间,本人任职单位(含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6.评标期间,本人持有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的股份。

(三)存在不良记录:曾因在招标、评标或其他招投标相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四)本人为该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内如实填报上述应当回避单位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评标专家应当及时进行更新。

四、评标活动开始前,招标人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照上述回避情形进行自查并签署承诺书,确认其不存在回避情形。存在上述回避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回避,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回避事由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履行回避义务进行评标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如: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或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本指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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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行回避义务的指引(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