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国有土地上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

(澄政规发〔202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最低标准制度

 

根据《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和《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2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实际,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制度制订如下:

第一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具有本市户籍的被征收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不足最低补偿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条  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

最低补偿标准=48平方米×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

目前确定澄江街道保障补偿价格为8300元/平方米,其他镇、街道、开发区的保障补偿价格另行公布,保障补偿价格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价格的公布和调整由市住建会市发改、资规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被征收人符合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条件的,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可以选择货币安置,市政府也可以提供房票安置方案供被征收人选择。

符合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以内的,相互不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8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面积按市住建、发改、资规等部门核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结算价格结算。

符合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自行解决住房。

对符合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条件的被征收人实施房票安置的,按照《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24〕6号)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第四条  被征收人应当如实申报本人实际居住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调查核实享受最低标准的被征收人的居住情况,确认被征收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确无其他住房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方可按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第五条  被征收人按本制度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24〕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

第六条  本制度具体应用问题解释工作由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承担。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1日。此前已实施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实施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澄政办发〔2017〕70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方案〉的通知》(澄政规发〔2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