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联合制定了《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2026年1月15日
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流程,依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运行,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以及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不纳入联合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市政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向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组织,对两个及以上验收事项统一实施的联合验收行为。 联合验收遵循“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行推进、联合验收、限时办结、一口出件、信息共享”原则,依托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联合验收子系统办理。综合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验收单位联合开展,系统运维单位负责技术保障、问题协调及系统对接,确保信息共享。 各辖区已建有联合验收系统的,须按要求与省联合验收子系统对接;未建立的,直接使用省系统办理业务。 经联合验收合格,同时提交了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提交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窗口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的依据,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竣工验收备案结果。 第四条 联合验收合格的,由牵头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共同确认后,工程审批系统自动生成《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报告(意见)送达通知书》,由综合窗口向建设单位发放。 第五条 竣工联合验收承诺时限,不得超过所申请验收事项中时限最长事项的办结期限。 第六条 “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合并为一个事项,统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在满足独立使用功能及基本配套设施条件下,可申请分期分段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以项目宗地为单元进行。 第七条 对于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多个单位工程或多栋建筑的房屋市政工程,在满足各专业独立使用功能、使用安全及相关技术要求,并经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共同确认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竣工联合验收。分期验收合格的,系统生成《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报告(意见)送达通知书》。 第八条 对于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产业类、教育类、医疗类等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申请分两段进行竣工联合验收。全部段次验收合格后,系统生成《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报告(意见)送达通知书》。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从竣工联合验收事项清单中选择两项及以上事项申请联合验收(详见竣工联合验收事项清单)。 联合验收合格的,系统自动生成《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报告(意见)送达通知书》。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可实行联合验收与不动产首次登记同步办理。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及配套设施(包括人防、道路、供水、排水、强弱电、光纤到户、环卫、燃气、节水、海绵城市、绿化等)已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建成; (三)测量测绘工作已按“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要求完成,并提交竣工测绘成果及相关检测报告; 有关部门另有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在满足相关要求后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时应提供有关部门验收事项办事指南要求的材料,以及《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审批申请表》《竣工验收报告》。有关部门另有要求的,建设单位应一并提供。 (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在线或至综合窗口现场提交申请,并选择两项及以上验收事项。 (二)申请审查。综合窗口收件后转参验部门审查,参验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资料符合要求”或“申请资料补正要求”的审查意见。材料符合要求的,综合窗口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补正的,综合窗口出具《竣工联合验收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验收时限)。综合窗口受理后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将竣工联合验收事项推送至对所涉事项具有审批验收权限的有关参验部门,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参验部门竣工联合验收。 1.预约验收。牵头部门与建设单位商定现场验收时间,并通知各参验部门(相关部门确定不需现场查验的,应在收到竣工联合验收通知当日书面或通过共享平台告知牵头部门),各参验部门认为需要通知有关参建单位参加的,由该参验部门负责通知。 2.现场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各参验部门按职责验收,汇总验收意见。 (1)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合格的,各参验部门在时限内通过系统生成验收意见,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反馈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反馈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向建设单位发放《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报告(意见)送达通知书》等相关文书。 (2)需整改的(各参验部门整改意见应明确整改期限),各参验部门应在现场验收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反馈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反馈至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通知建设单位。办结时限内未在工程审批系统提交验收整改意见的,视为无整改要求。 (3)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申请复验。综合窗口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告知牵头部门,牵头部门通知出具整改意见的参验部门进行复验。复验部门应在办结时限内完成复验,并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反馈复验意见至牵头部门。建设单位整改与复验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牵头部门在收到各参验部门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汇总。复验合格的,系统生成验收合格文书;不合格或逾期未申请复验的,系统生成《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报告(意见)送达通知书》。 (5)整改事项影响其他已合格事项的,受影响事项应重新验收;未受影响的事项,无需重新验收。 (6)有关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7)竣工联合验收中涉及跨部门协作的,由牵头部门组织会商,必要时形成有关纪要作为竣工联合验收依据。 (一)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竣工联合验收事项清单、时限、标准、流程,牵头组织有关责任部门竣工联合验收。配合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托省工程审批系统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审批,并在职责范围内推动流程优化和环节简化。该系统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建设运维,相关优化工作主要通过协调省中心技术支持人员协助实现。系统生成《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报告(意见)送达通知书》。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配合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权限范围内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办件准确率和办件量提升等相关工作。 (四)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及市直园区,协调推进竣工联合验收相关工作,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点解决系统对接、流程衔接等方面的问题,推动实现竣工联合验收事项的跨层级审核与协同办理。组织落实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帮办代办等服务机制,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和便利度。督促各辖区及相关审批部门推广应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推动提升系统办件量、审批准确率及竣工联合验收整体办理效率。 (五)水利部门负责取水许可证新办审批以及权限范围内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办件准确率和办件量提升等相关工作。 (六)国动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包括结合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配合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点解决系统对接、流程衔接等方面的问题,推动实现竣工联合验收事项的跨层级审核与协同办理。以及权限范围内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办件准确率和办件量提升等相关工作。 (七)联合验收系统实行超时默认制,系统提前2个工作日发出超时预警提示。相关各职能部门在材料审查阶段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查意见和结论的,系统默认该事项可受理;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展现场验收的,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逾期未反馈验收意见的,视为默认该事项验收通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 因不可抗力、停电、系统故障等导致的延误可顺延相应的办理时限。 第十四条 各竣工联合验收事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监管力度,对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各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统一使用工程审批系统和牵头部门及参验部门发布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外不得增加条件或事项。 第十六条 各事中事后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分别制定有关监督办法,确保房屋市政工程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遂建行规〔2023〕4号)同时废止,已按原办法组织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可沿用至验收结束。 2.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一件事”办事指南 4.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审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