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行为,现将《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1日 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行为,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对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备案的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变更,应按照《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完成审批手续后,再按照本办法完善技术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实施指导,负责对市本级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进行管理。 区县(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勘察设计管理权限,负责对区县(园区)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进行管理。 第六条 对项目勘察设计变更,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负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负审查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经规划、消防、人防等审批部门同意调整修改的,或为提升建筑品质,确保安全、合规、合理,落实环保等相关政策要求,确需修改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勘察设计变更应严格遵守“先审查、后实施”原则,不得先施工后变更。在项目建设中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在实施前会商同意后(政府投资项目按《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执行),在实施的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善相关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或其他印证材料说明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的必要性。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擅自勘察设计变更: (一)在房屋销售后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入使用后擅自变更。对外销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变更须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购房者利益。 (二)擅自降低设计品质。不能以“优化设计”、“采用新工艺”等名义降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抗震设防等标准。 (三)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规划条件),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十条 勘察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勘察设计变更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变更应当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解体、勘察设计变更超越其审查业务范围,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文件因某个专业变更,同时涉及其他专业需要变更的,应同步修改。 第十三条 涉及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审批内容重大变更的,均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和一般勘察设计变更。涉及建筑总体布局、整体形态风貌、建设规模、建筑功能、建筑物结构形式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抗震设防标准、绿色建筑标准、海绵城市标准和建筑节能标准等发生变化的属于重大勘察设计变更,除重大勘察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为一般勘察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变更内容同时包含一般勘察设计变更和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按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变更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参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和附件1判定勘察设计变更类型,会同建设单位填写《勘察设计变更送审表》(附件2),注明变更类型、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变更内容、新旧设计资料使用关系等。对变更类型存有疑问或难以判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会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时报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递交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提交下列资料: (一)《勘察设计变更送审表》; (二)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及附件; (三)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 (四)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凡涉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或参照附件1判定为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并通过“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简称“四川政务网”)实行在线变更,并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四川政务网”上新建项目(新建项目命名格式:原备案项目名称(变更部位),如某项目2#楼基础发生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原施工图备案名称为:A项目,则新建项目应命名为:A项目(2#楼基础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并上传经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变更送审表》(附件2)及变更原因。涉及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审批内容的,应同时上传原审批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施工图审查流程,上传变更文件至数字图审系统。变更文件应按“原设计号+变更单号”方式命名。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并审查,审查程序分为要件审查与技术审查。要件审查对变更原因、相关批准文件、变更文件等要件是否齐全、规范、内容一致等进行审查,要件齐全、规范、一致且变更内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进行技术审查,否则不予受理。 (四)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附件3),并注明审查合格书编号、变更文件名称、审查内容、审查结论等。 (五)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变更按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流程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后,建设单位应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意见书》,并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内容变更的,设计单位判定变更类型后,施工图审查机构须进行消防安全性审查,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性的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重大勘察设计变更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八条 审查合格的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及时报原施工图审查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凡涉及一般勘察设计变更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将《勘察设计变更送审表》和修改后的施工图上传至“四川政务网”,交付实施。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变更未按流程上传“四川政务网”,视为无效变更(按规定可不实行数字化审图的涉密工程除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组织实施,不得作为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城建档案存档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变更,自觉履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压缩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进行变更设计。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满足标准要求的设计深度,减少一般勘察设计变更,严格控制重大勘察设计变更。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勘察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交资料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规划条件),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 (三)变更内容降低原勘察设计文件标准的; (四)变更内容未落实或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变更资料审查。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四川政务网”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约谈提醒、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移送违法建设线索等方式严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2025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分类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 2.勘察设计变更送审表 3.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 4.勘察设计变更流程图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