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住建〔2025〕14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监站,市建筑业协会、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阳江市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7日 阳江市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建阳江市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决定专家库专家的聘任、解聘、诚信管理等日常工作。有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负责。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一)深基坑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七)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八)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九)人工挖孔桩工程; (十)水下作业工程; (十一)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十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十三)其他。 具体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标准、范围为准。 第五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并能够胜任专家论证工作; (六)热心本项工作,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专家入库遵循个人自愿、单位择优推荐的原则,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专家可同时登记两个专业。 申请聘任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资料; (二)除已退休人员外,申请资料需所在单位同意后,以单位名义统一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对专家资格进行核查,通过名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后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布专家库名单,并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七条 尚未建立专家库的专业,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特殊超规模危大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需邀请专家库内跨专业的专家或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的,可根据需要直接邀请符合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补充专家经公示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同时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及时更新专家库,适当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独立论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论证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技术咨询和专项检查的相应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五)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应专家管理细则的规定; (二)承担与本人专业、类别相适应的专项方案的论证; (三)按时参加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组织论证的单位; (四)签署专家组形成一致意见的论证报告,对论证报告负责; (五)对专项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六)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为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七)应当参加行业相关业务培训; (八)严格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专家对其履职情况、论证行为、论证结论和所提的修改意见负责。对未按规定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存在失职或违反工作要求的,按以下原则实施处理: (一)对专项施工方案中存在不通过情形予以论证通过的,给予告诫并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 (二)未审出专项施工方案中重大缺陷造成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告诫并暂停专家资格12个月; (三)未审出专项施工方案中重大缺陷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专家资格,不再纳入专家库; (四)专家一个任期内,告诫累计2次的,暂停专家资格12个月;告诫累计3次或暂停专家资格达到18个月的,取消专家资格; (五)专家在论证工作中如有违纪、失职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逐步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对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同时不定期对专家论证质量进行检查。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公布: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的,一年内无故缺席论证两次或找人替代论证的; (二)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及管理规定进行论证; (三)违背职业道德,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另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 (四)论证意见不明,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 (五)隐瞒关系,违反回避原则,参加利益相关方项目论证的; (六)由于个人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 (七)因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变化,未及时告知,或故意回避,导致一年内三次以上抽选后无法联系到的; (八)经对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存在专家有失职行为的; (九)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十)连续两年未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四条 专家组的组成采用抽选结合方式。 第十五条 论证工作应按规定开展,论证前专家应认真审阅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参加论证的专家必须本人出席,公正、客观地表达论证意见和建议,书面意见应简明扼要,针对性强,观点鲜明,结论明确。专家组应形成意见一致的论证报告,并对论证报告的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公开专家库专家基本信息和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