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筑业协会,市勘察设计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升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梅州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实施。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日     

 

梅州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聘任,并以独立身份参与梅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方案和政策调研、论证、评审、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及隐患处置、事故应急抢险、调查、技术支持等专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学术严谨、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热情服务、廉洁守法的原则。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原则上按照“自愿申请、单位推荐、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七条 专家库按专业分设为工程质量(含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和施工安全两大类别。各专业专家同时为本专业应急管理专家。

其中工程质量类分为岩土勘察(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燃气工程、工程质量检测与监测、房屋安全鉴定(评估)等专业。

施工安全类分为基坑和边坡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类等专业。

专业类别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条件与方式

第八条 专家主要从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或管理人员中征集。

第九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工程建设事业,在本职工作中贡献突出,成效显著,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无不良记录;

(二)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三)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发现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分析和解决工程建设重难点问题和审查论证的能力;

(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国家工程建设类(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具有较高学术或技术影响,在行业内有较高权威性的人员,可适当放宽专业年限、年龄条件等限制。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因履职不当所负责的项目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依法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最近5年因工程建设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整出库后,未满规定期限的;

(五)市主管部门认为不能进入专家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专家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特邀的方式加入专家库。以个人申请方式加入的,应当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市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直接邀请特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每位专家选聘的专业类别不超过3个(质量、安全两大类中的专业分类)。

第十二条 专家加入专家库应当履行申请、审核、公示、聘任入库等程序,通过特邀方式加入专家库的,可以免除申请程序。

选聘专家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市主管部门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发布通知;

(二)申请人按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市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确定专家候选人名单,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由市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四)市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确定聘任的专家名单,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布。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参与各类调研、论证、评审、验收、巡查、检查工作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查,调阅相关资料;

(二)提出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享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在执行委托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接受委托从事有关工作时,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五)对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方案、质量控制、施工安全、工程管理、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相关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交流学习活动;

(七)从事论证、评审、检查等有关工作时遭受不公正待遇,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负有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对工作结果负责,不弄虚作假,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四)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活动的情况;

(五)积极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管理、咨询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按时完成委托的工作任务。遇有突发紧急情况,接受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委托时,应按要求时限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六)受委托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评价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评审、论证的,在评审论证会上提出明确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及论证结论负责并签字确认;论证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七)不得收受超出评审、论证等合理报酬之外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八)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举报或反映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当现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论证、评审等活动组织单位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专家本人或直系亲属在项目参加单位任职或持有股份的;

(二)专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专家独立、公正履职的情形。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七条 入库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按照不同类别对专家进行分类编号、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对专家的档案信息及时更新、核对。

专家的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的,专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本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的调研、起草、论证、审查、宣贯等;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检测、评价、复核;工程项目评优评奖;有关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评审、论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查验、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置、应急抢险、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支持;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等活动需要选用专家的,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条 参与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专家组成员应当按不少于5人单数选取配置,且半数以上专家组成员专业类别须与专项施工方案类别一致,专家组组长专业类别必须与方案类别一致。专家组成员在签署审查意见时,每名成员的意见单独列出,专家组成员对自己所提意见负责,专家组组长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意见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专项施工方案执行过程中,遇有技术问题时,可邀请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组成员进行现场指导,专家组成员应给予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各级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抽取已完成论证的方案,检查专家选取方式、专家论证意见和修改确认情况,并收集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意见,定期反馈至市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可以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作为不良行为录入专家档案信息,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告:

(一)已接受邀请参加工作的专家,找人代替参加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且未说明原因的;

(二)两次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活动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者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者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或者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修改意见不明确的;

(五)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信息变动,未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的;

(六)不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调整出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超出合理报酬之外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与其他专家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四)违反执业规范或者职业道德,损害有关单位正当权益或者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者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六)评审认定或者咨询意见严重违反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专家在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结论为“通过”或者“修改后通过”,但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严重缺陷的;或者专家组意见为“修改后通过”,但方案未作修改而专家组组长仍签字确认;

(九)聘任期内被吊销执业资格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十)其他经市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的。

专家有上述行为的,从取消其专家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专家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调整出专家库:

(一)本人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因年龄、工作调动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不再满足本办法所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对调整出专家库有异议的专家,可以书面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证据。复核申请应在收到取消资格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专家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可向市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投诉处理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处理时限,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专家。复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诉涉及多个专家或多个项目的;

(二)投诉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投诉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需要专家鉴定的。

第二十八条 专家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梅州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