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鲁建消字〔2025〕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技术服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升消防审验服务质量与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9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下简称“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技术服务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技术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服务机构,是指提供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备案抽查现场检查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本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信用计分标准》(以下简称《计分标准》,详见附件),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信用量化评价。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办法、评价标准并确定信用等级,建立信用信息检查、核实与直录制度。依托“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系统),组织开展全省信用评价工作,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并对全省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管理权限,负责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认定、修复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实施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准确的原则,做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强化日常管理,推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消防审验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复核,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组成。基本信息为初始分值,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按《计分标准》进行加分、扣分,初始分值与该年度内加分、扣分的累计积分作为判定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等级的依据。 第九条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类型、已完成消防审验技术服务项目等信息,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等情况,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从业人员学历、职称、履历、执业资格等信息。 第十条 守信信息主要包括: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获得国家、省、市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十一条 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信息; (二)被县级及以上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执法部门约谈、行政处罚或被书面责令限期整改的信息; (三)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新闻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四)在“信用中国”“信用山东”被记录的失信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记录的失信信息。 第十二条 基本信息和守信信息按照技术服务机构注册地属地管辖原则采集,失信信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管辖原则采集,统一录入省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出台《评价系统使用手册》,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采集辖区内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应当于获取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录入省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系统。支持技术服务机构登录省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系统自主填报信用信息,经辖区内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省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系统。 在鲁执业的外省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由企业首次入鲁项目所在地市级或县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采集。 第十三条 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异议信息申诉、复核、录入制度。技术服务机构通过省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系统申请更正、变更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予以复核。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经复核属实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省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系统;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的,经复核属实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系统。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有效期起始日期均以文件发布时间为准。基本信息长期公开,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采集有效期、公开期限一般为1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用积分制,分值由初始分、加分和扣分构成。初始分为100分,按照《计分标准》进行加分和扣分。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按积分划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AAA级为优秀诚信,分值在120分以上(含120分); AA级为良好诚信,分值在100—120分(含100分); A级为较好诚信,分值在90—100分(含90分); B级为一般诚信,分值在80—89分(含80分); C级为一般失信,分值低于80分(不含80分); D级为严重失信,分值低于60分(不含60分)或符合《计分标准》一票否决项。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1次全省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确定各机构信用等级,并在省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系统统一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原评价结果将不再作为信用应用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一)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含)以上的技术服务机构在政策扶持、试点示范、评优评奖等环节予以倾斜; (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和B级的技术服务机构由主管部门对其提醒,并督促提高; (三)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技术服务机构由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列为必查对象,并依法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逐步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纪检、监察、司法、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鼓励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业管理、评比达标、市场交易、社会公益等活动中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在失信信息公开期限内,技术服务机构在行政处罚结束后,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作出失信信息认定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信用修复承诺书; (三)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在省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系统中完成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不再予以扣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归集、核实、录入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参评技术服务机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于录入、推送虚假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应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