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启动并非有争议就鉴定,法院会严格审查启动的必要性与范围的合理性。其核心是解决那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查明的、且直接影响案件核心事实的专门性问题。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条件 (一)核心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 (二)启动主体与原则 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工程造价鉴定属于证据范畴,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举证权利,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启动。 法院依职权启动为例外:仅在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特殊情形下,法院才可依职权启动鉴定。 必要性审查原则:法院应从严把握鉴定启动条件,不鉴定可以查明事实的,不应进行鉴定;对部分事实进行鉴定即可查明事实的,不应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 (三)具体启动条件 存在专门性问题争议:争议事项涉及工程造价专业知识,需借助专业技术手段才能确定,如工程量计算、计价标准适用等。 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查明事实: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自行确定工程造价。 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鉴定事项必须与案件争议事实直接相关,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意义。 符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工程造价鉴定的范围争议 (一)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 最小化原则:鉴定范围应严格限定在争议事项,避免扩大化,只对当事人有争议且需要通过鉴定才能确定的部分进行鉴定。 契约性原则:以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价格条件为依据,除非没有可援引的合同条款或相关证据。 关联性原则:鉴定范围必须与争议事实相关联,排除与案件无关的事项。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仅就部分事实存在争议的,应当仅对该争议事实进行鉴定;但若争议事实的范围无法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的,可以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 (二)常见范围争议焦点 1.固定价合同的鉴定范围争议 争议点:固定价合同下,是仅对变更签证部分鉴定,还是对全部工程鉴定? 主流观点:固定价合同已完工程无变更的,不予鉴定;存在变更或风险范围外事项的,仅对变更或风险外部分鉴定。 例外情形:实际施工范围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或合同无效需按实结算的,可能需要对全部工程鉴定。 2.工程量与计价标准的争议 工程量争议:哪些工程量属于合同内,哪些属于变更增加?隐蔽工程如何确定? 计价标准争议:应适用合同约定标准,还是定额标准?材料价格、人工费用如何确定? 3.索赔事项的鉴定范围争议 争议点:工期索赔、费用索赔是否应纳入鉴定范围? 判断标准:索赔事项是否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是否与待证事实相关。 4.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的鉴定范围 争议点:是先鉴定质量缺陷成因,还是直接鉴定修复费用? 主流做法:先鉴定质量缺陷成因,确定责任主体后,再决定是否启动修复费用鉴定,避免不必要的鉴定成本。 (三)范围确定的实务操作要点 明确施工范围:先通过合同、图纸、签证单等确定实际施工范围,再区分合同内、合同外及变更部分。 聚焦争议焦点:与当事人沟通,明确争议核心,只对争议部分进行鉴定。 书面确认鉴定范围:法院应在委托鉴定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鉴定范围,避免后续争议。 鉴定机构的释明义务: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有不同意见时,应向委托人释明,建议调整。 三、实务建议 申请鉴定前充分准备:收集完整证据,明确争议焦点,评估鉴定必要性。 精准界定鉴定范围:避免笼统申请对全部工程鉴定,应具体列明需要鉴定的争议事项和范围。 积极参与鉴定过程:配合法院和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所需材料,对鉴定初稿及时提出异议,确保鉴定意见客观公正。 注重结算协议的效力:诉讼前尽量达成结算协议,明确约定受协议约束,避免后续鉴定争议。 来源:工程百科 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