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地质资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地质资料管理职责分工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省地质院具体承担全省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整理、保管、提供利用、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一)落实汇交主体责任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建立健全本单位地质资料归档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确保地质资料按规定汇交。 (二)明确分类汇交要求 1.原始地质资料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所确定的要求汇交,按照附件4要求编制电子文件,并汇交一套。有地质钻孔的项目还应当汇交钻孔数据库,钻孔数据库应使用钻孔数据库系统软件(下载地址:https://dzzl.zjdzy.org.cn/#/home)制作。 2.成果地质资料按照《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附件1、附件2所确定的要求汇交;矿区(矿山)三维地质模型按照《浙江省矿区(矿山)三维地质建模技术要求》的要求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和电子文件各一套,其中数据库、软件和多媒体类只汇交电子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按各设区市相关管理办法汇交,可只汇交电子文件。 3.实物地质资料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浙江省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附件1)进行分类筛选,汇交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 上述规定范围外的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三)明确分级汇交要求 在我省范围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和海洋类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其他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的省地质院汇交,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1025号)文件要求,向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跨市的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向工作范围较大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 三、规范地质资料汇交流程 汇交人应在汇交成果、原始地质资料前,完成实物地质资料筛选。 (一)规范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流程 1.上报清单。汇交人在项目野外验收前5个工作日内,将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报省地质院,并告知野外验收时间。 2.初步筛选。省地质院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进行初步筛选,决定是否需要现场核实,并告知汇交人。 3.现场核实。在项目野外验收时,省地质院派员或委托专家对初步筛选结果进行现场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向汇交人出具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办法》附件4)或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办法》附件5)。 4.资料整理。汇交人应在汇交通知书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实物地质资料接收验收要求(《办法》附件6)分类整理并保管好相应实物地质资料。 5.实物交接。省地质院按接收验收要求及时验收汇交人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的,出具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汇交人应补充、修改的内容,汇交人应在收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重新提交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并接收。 (二)规范原始、成果地质资料汇交流程 1.资料报送。汇交人采用专人送达或保密件邮寄方式报送应汇交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可通过浙江省地质资料在线服务平台(https://dzzl.zjdzy.org.cn/#/home)预约现场汇交地质资料服务。 2.受理初验。省地质院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地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地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汇交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资料。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3.接收验收。省地质院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地质资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地质资料有效性、规范性、一致性进行验收。 4.凭证发放。验收不合格的,发放《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汇交人需补充、修改的内容,汇交人补充、修改资料的总时间不超过45个工作日,超期的,发放地质资料退件告知函(附件2)。验收合格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三)其他情形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流程 采矿权有效期内未开展地质工作未形成地质资料的,矿业权人单位注销、矿业权注销、矿山长期停工停产等原因无法汇交地质资料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进行情况核实,并反馈省自然资源厅。 四、提升地质资料保管水平 (一)加强馆藏机构建设 省地质院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负责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建设,按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甲二级标准,改善办公、库房、数据管理和服务等基础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省地质院可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区域分库,提升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能力。 鼓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乙二级标准建立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二)加强地质资料保管 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开展数据集成整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定期对数据进行检查、备份;对模糊、破损的纸质地质资料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对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定期清理,确需替换或销毁的,经专家论证评估后,馆藏机构报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实施。 五、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的保管与利用 (一)加强涉密地质资料保管 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的目录管理,妥善保管涉密地质资料,配置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涉密数据处理、存储环境,对存储、处理涉密地质资料的信息系统、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定期自查涉密地质资料,对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改变的,及时按规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规范涉密地质资料利用 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严格审核借阅复制单位申请借阅复制的资料是否与其使用目的和范围相匹配,并对借阅复制的涉密地质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防护措施。借阅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借阅涉密资料时应当按《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出具相关材料,并承诺所借资料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 六、提升地质资料利用服务能力 (一)提升地质资料数字化水平 省地质院应加强地质资料数字化和涉密地质资料保密技术处理,建立健全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标准规范。及时对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数据资源进行归集、整理,定期开展数据清洗、更新完善工作,建立健全标准统一、动态更新的地质资料大数据体系。推进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加强Ⅱ类岩心数字化资料汇交,推动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由实物向以电子数据为主转型。探索建立非涉密数据在线交换共享机制,推动地质数据多部门在线协同服务。 (二)构建管理和服务平台 省地质院应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地质资料管理系统和服务平台,推进局域网、政务网和互联网的互联互通;迭代升级浙江省地质资料在线服务平台,加强地质资料数据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借阅、汇交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及时公开汇交、监管信息。积极配合浙江省自然资源“一张图”建设工作,开展地质专业领域的“一张图”编制。制定统一的钻孔属性数据标准,加快汇聚钻孔属性数据,为智慧化找矿提供数据支撑。 (三)加大服务产品开发力度 支持鼓励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围绕我省新一轮找矿突破行动、自然资源系统各项业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重大项目等需求,依托地质资料数据资源,开发具有针对性的地质资料服务产品,创新地质资料服务模式,提供地质资料保障。深化历史地质资料编研与挖掘,支持地学科普与文化传播。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地勘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地质资料开发应用,共同推动地质资料数字化资源的共建共享和社会化利用服务。 七、强化地质资料监督管理 (一)加强汇交日常监管 省自然资源厅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组织地质资料汇交检查,进一步优化抽检规则和检查方式。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每季度对逾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项目信息进行更新和核实。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地质资料管理职责分工,对其行政区域内各类项目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进行监管,并做好催交工作。 (二)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监管 地质资料借阅复制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情况自查。省自然资源厅应根据地质资料保密管理实际组织开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情况专项检查。 (三)依法实施惩戒 对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行处罚,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及省地矿信用监管的有关要求实施信用监管。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 2.地质资料退件告知函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