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4日 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的高质量、高标准、高品质建设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保证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景观效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 本市各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工作由项目所在区(功能区)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实施。 第四条 市、区(功能区)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对景观效果评价结果进行实时信息共享。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如遇台风、海啸、泥石流、山洪等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经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同意,可不参与景观效果评价。 第六条 本市各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在施工保修养护期满、移交管养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项目所在区(功能区)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申请开展景观效果评价,有关单位应在接受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景观效果评价。被评价对象(指本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对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论后7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申请复核。 第七条 项目所在区(功能区)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组织成立项目景观效果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由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人员和园林专家(不少于3名)组成。园林专家可从市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专家库抽取。 第八条 景观效果评价必须严格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景观效果评价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客观、务实。 第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包括整体评价和绿化、设施、卫生等专项评价。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00分,由高到低分成四个标准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70-8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较差。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结束后,由评价小组出具景观效果评价结论,并对景观效果评价等相关资料(含照片)留存;较差等级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得办理管养移交,并按规定限期整改。 考评总分=考评单项a百分制得分×单项a在考评分中所占比例+单项b百分制得分×单项b在考评分中所占比例 评价小组成员独立打分,最终取平均值; 备注:若项目无古树名木等评分项,则该评分项不扣分;无设施类的项目“整体评价”占比改为45%。 第十三条 被评为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优秀等级的项目可申请增加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20分,较差等级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由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扣除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20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附件2: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分表.doc
附件3: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结论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