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建规〔2025〕1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变更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8日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行为。
    第三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监督管理。
    第五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其勘察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变更范围及流程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重大变更参照《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清单》,除重大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为一般变更。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以书面方式对勘察设计单位出具重大变更委托书,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重大变更受委托方应当为原勘察设计单位,原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不满足要求的,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第九条 重大变更涉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内容时,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审。
    第十条 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资格不满足要求的,可由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勘察设计文件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需提供涉及变更的相关材料: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变更勘察设计文件情况说明(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方式以及当前建设情况等内容);
    (二)重大变更涉及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三)勘察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勘察报告;
    (四)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计算书;
    (五)施工图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因某专业重大变更,导致其他专业修改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涉及的其他专业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报审。
    第十三条 重大变更应对已建设部分进行复核,对于已建设的部分,若不满足变更后设计要求的,应同时进行变更设计与审查,并按变更设计要求采取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变更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合格证书(或审查报告),并通过数字化审图系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进行一般变更的,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交付实施,但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第46号令修改)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各参建单位应当加强一般变更过程资料存档管理,以便后期追溯。
第三章  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勘察设计变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变更,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勘察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依规对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进行审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审查合格的重大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监督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属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监督管理,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