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项目代建和承发包管理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项目代建和承发包管理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代建)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依法发包并对工程承担全面责任,牵头工程建设各方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委托代建单位的,代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全面落实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强化安全岗位人员履责管理,落实落细全员安全责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落实基建程序。建设(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依法依规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对过程中的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制定专项安全方案,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或作业。 2.严禁违法发包。建设(代建)单位发包,要防范违法发包造成安全风险,应做到“四不准”:不准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和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准应招未招或不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不准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准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3.依法签订合同。建设(代建)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外,要细化安全管理和违法责任,应当包括安全投入、隐患排查和事故报告等内容,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严禁转包。承包单位与发包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禁止转包,应做到“七禁止”:禁止将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禁止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禁止不按合同约定派驻主要管理人员在现场履职;禁止违反合同约定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禁止以包代管;禁止不按规定发包专业工程,但建设(代建)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施工合同主体之间应建立工程款收付关系,禁止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无正当理由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2.严禁违法分包。分包单位必具备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承包单位应做到“五不得”: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将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人不得计取除劳务作业费用外的主要建筑材料款等其他费用。 3.严禁挂靠。项目安全管理是确保工程项目安全实施的关键环节,承揽工程应做到“两严禁”:严禁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严禁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 4.严格安全管理。建设(代建)单位要牵头督促各参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评价,并及时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要依照合同约定处罚。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费用投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危大工程管控,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履行总包对分包管理责任。 1.强化竣工验收程序。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前已明确管养维护单位的,管养维护单位可参与竣工验收,避免出现安全监管风险空窗期。 2.规范签订移交协议。建设(代建)单位应及时确定管养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将项目移交管养单位并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管养单位未介入管理的,项目责任单位应明确管理单位负责安全管理,直至正式移交,确保不失管漏管。 (一)强化代建管理。建设单位要履行首要责任,强化过程管理,及时开展代建项目年度评价和代建履约评价工作,督促代建单位履约尽责,对履责不到位的代建单位依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各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展代建项目现场检查,结果纳入年度信用评价。强化代建项目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负有事故责任的代建单位年度信用评价不得评优,国企代建单位纳入国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 (二)强化部门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综合运用约谈企业负责人、记录信用监管行为、行政处罚等方式加大查处力度。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严管重罚防范事故发生,针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八项硬措施”:对事故项目立即责令暂停施工,重点项目纳入“晾晒”考评,商品房暂停预售或网签备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事故企业记录不良行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承揽业务,在厦项目全数差异化监管,市属国企纳入国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 (三)强化属地管理。各区要严格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区管项目的监督管理,统筹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纳管工作,落实机构、制度、经费、执法、平台“五个保障”,紧盯信息登记、日常巡查、执法处置、完工核销“四个环节”,督促镇街针对常见的“七大伤害”,坚决落实“42条硬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四)强化一体化管理。创新主管部门牵头、属地与部门联动的一体化管理机制,打造覆盖建设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强化项目前期、实施、验收、移交各阶段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大对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和转包、挂靠等易引发安全风险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