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的通知
冀建建市函〔2025〕17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营商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省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二、登记内容
    (一)基本信息: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法定代表人信息;
    (三)从业人员信息;
    (四)证明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资格证书;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标的,提供评标场所地址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以上信息均通过网上填报,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三、信息登记程序
    代理机构自2026年1月1日起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网址:121.29.49.134:18000)进行登记信息,报送代理机构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代理机构业绩信息无需企业登记。
    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注册用户的代理机构,可直接使用原用户信息登录省平台,登录后完善代理机构信息,并填报从业人员信息。省平台自动校验人员身份信息和聘用关系,校验通过后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在省平台公示。
    已在省平台注册登记为其他类型企业的代理机构,可直接登录省平台,补充完善代理机构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
    未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注册用户的代理机构,应在省平台注册用户后,登录省平台完善代理机构信息,并填报从业人员信息,而后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开展业务。
    省平台长期开放,代理机构可随时办理机构及人员信息登记、变更等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省平台-办事指南-《代理机构信息登记操作手册》。
四、工作要求
    (一)代理机构应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提交虚假材料。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省平台更新;因故无法继续在河北省执业的,应及时在省平台办理信息注销手续。
    (二)省平台将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和聘用关系实施动态校验。从业人员少于5人的,省平台将标注“从业人数不足”,代理机构补足人员后自动取消标注。
    (三)各地应结合监管工作需要及投诉举报情况,对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省平台将为此提供信息支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可通过省平台或其他渠道进行举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核查属实的将予以通报,并在省平台标注和公布,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