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园文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精神,结合招投标治理改革要求,决定对《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浙建〔2024〕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业绩分
《实施意见》第五条第四款“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24个月内为有效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数量评分,每个项目得0.5分,最高得5分”,调整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且竣工验收之日起36个月内的项目为有效赋分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得0.5分,最高得5分”。该款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二、关于项目基本信息分
“项目基本信息分”调整为“公共信用分”,即《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三款“项目基本信息分,按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录入的在建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得分,企业所有在建项目信息(平台要求的必填字段)完整的得初始分15分,存在若干项目信息不完整则按项目个数平均计算扣分”,调整为“公共信用分,以建筑施工企业在发展和改革部门开展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15%进行计分,最高得15分,具体公共信用评价得分数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
三、关于良好信息加分
(一)取消个别加分内容。《实施意见》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中,取消“5.4 省级红色工地、6.1 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6.2 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6.3 县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二)规范加分要求。关于“表彰奖励”类别(1.1至1.5):单项不累计,仅加分1次;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精确到设区市)之外获得的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内容应与当地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该项目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有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以及表彰奖励在官网的公示公告等;同一个项目、同一事由的表彰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加分1次,不累计”。关于“优质工程”类别(4.1至4.3):累计14分封顶,参建单位得分减半,同一个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加分1次,不累计。关于“标准化工地”类别(5.1至5.3):累计8分封顶,参建单位得分减半,同一个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加分1次,不累计”。
(三)优化加分路径。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信用管理应用中设置“信用加分”和“加分公示”两个模块。建筑施工企业通过“信用加分”模块提出加分申请并上传佐证材料,经负责采集该加分信息的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相关加分内容在信用管理应用首页“加分公示”模块公示7日,无异议后方可加分。建筑施工企业对加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加分的,经核实查证后,扣除信用分20分,有效期12个月。
四、其他事项
(一)原“信用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调整为“由省建设厅统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划分标准和实施时间另行发文公布。
(二)对于上述取消加分、不得累计、累计封顶的加分项目,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取消加分的项目自动扣减;不得累计的加分项目,保留有效期最长的1个加分项目,其他予以扣减;累计封顶的加分项目,扣减至封顶最高分。过渡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建立降级提醒机制,当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下降时,以信息推送方式告知信用主体,提醒其关注信用状况。
(四)建立建设、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凡在某一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为最低等级的企业,将在其他领域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被列入全国或全省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招标人可在招投标活动中予以限制。
(五)积极推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及奖惩应用成效信息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六)生效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七)上述调整内容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