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纪检监察组。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运行管理,提高管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科技委是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咨询机构,在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以下简称部党组)领导下,为住房城乡建设部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技术问题研究论证,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条 科技委由部党组批准组建,科技委章程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四条 科技委经费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年度预算,用于专项研究和日常办公。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科技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等兼任。 第六条 科技委委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重要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党政领导和企业管理者等组成,人数为100人左右。 第七条 科技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科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组成。 第八条 科技委下设办公室,负责科技委日常管理工作。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战略思维和国际视野,能够准确把握本领域战略需求和发展趋势; (三)德才兼备、学风正派、办事公正、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献策;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条 科技委委员人选名单由科技委办公室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提出,经科技委常委会酝酿,按程序提请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部文形式发布。 第十一条 科技委委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科技委可增补或调整组成人员,增补或调整人员名单按程序提请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增补委员的聘期至本届期满为止。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技委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一)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提供咨询建议; (二)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研究报告; (三)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急事故处置提供咨询意见,并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五)对重大科技攻关任务、重大科技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开展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和后评估; (六)对重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重要国际学术交流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七)根据有关评选规则,参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和有关重要科技奖项的评议或咨询; 第十五条 科技委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专题会议。 (一)科技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由科技委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参加。全体会议主要职责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有关决策部署,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听取科技委本年度工作报告,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委员所提咨询意见和建议情况的报告。 (二)科技委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科技委常委会会议。由科技委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常委会委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委员参加。 (三)科技委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科技委专题会议。由科技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相关委员参加。 第十六条 科技委根据任务需要,组织开展咨询论证、专题研讨、调查研究、应急指导、评估审议等活动,每项任务指定1名委员作为牵头人,工作成果由牵头人签署确认,参与委员对本人承担部分负责。 第十七条 科技委委员应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科技委组织的各项活动,高质量完成科技委工作任务,每年至少提交1篇咨询建议或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每届委员聘期结束前,科技委根据选聘条件和委员提供咨询建议、撰写研究报告、参加科技委会议及活动等情况,研究决定是否续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原则上不再聘任: 第十九条 科技委工作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第二十条 科技委应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委员廉洁自律。 第二十二条 科技委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不得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相悖的言论; (三)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回避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收受报酬; (五)未经科技委同意,委员个人不得以科技委名义或者以科技委委员身份组织或参加任何商业活动、获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科技委委员聘期结束后,不得继续以科技委委员或原科技委委员名义开展活动和发表言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科技委委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直至解聘。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5年2月8日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建标〔20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