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消防救援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协同办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2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消防条例》,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优化消防行政审批流程,更好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救援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协同办理工作指引(试行)》,请认真组织落实,更快推动公众聚集场所合法投入运营,更好保障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消防救援局
2025年12月12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协同办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国际一流“北京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尊重企业意愿,以减环节、减材料、提效率、保安全为目标,建立“同一入口、一次申请、同步受理、协同检查、分别许可、同一出口”工作机制,提供两项业务协同办理新模式供企业自愿选择,推动实现两个事项“进一次门,办两件事”,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情形
    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时具备投入使用、营业前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一并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工作程序
    (一)申请
    对于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单位在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tzxm.beijing.gov.cn)以普通方式或联合验收方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时,可根据系统提示自愿选择同步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对于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等共性材料一次提交,无需重复提交。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立综合受理窗口,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并申请办理服务。
    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不可申请协同办理。
    (二)受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消防监管部门依职责同步开展受理工作,对于建设单位同时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若双方均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分别出具“受理凭证”,启动协同办理程序,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现场评定与现场检查时间,开展现场评定与现场检查工作。
    对建设单位同时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分别出具“受理凭证”后启动协同办理程序,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抽中)》,双方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现场检查时间,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未抽中)》,则由消防监管部门单独与建设单位确定现场检查时间,径行开展现场检查、行政审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若任一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则按已有程序各自开展后续工作。
    (三)现场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以经审查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以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为依据,照图验收,照图检查;消防监管部门依据规则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抽查。双方按照约定时间同步开展现场评定与现场检查工作,加强沟通协商,形成现场评定与现场检查意见。
    (四)行政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消防监管部门应根据各自审批程序,结合现场评定或现场检查结果,分别开展行政审批,行政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共享至相关平台和部门。
    (五)办结时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消防监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出具行政审批文书。
    (六)送达
    对于线上申请的,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tzxm.beijing.gov.cn)自行下载打印。对于线下申请的,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申请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申请人应当提前对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
三、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依法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质量首要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未经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消防监管部门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深化对接协作。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监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协同办理,建立稳定联络渠道和对接机制,紧密对接联系,共同做好受理、现场评定与现场检查、行政审批等各环节业务协作。
    (三)强化监管协同。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监管部门应依托“京办”、市大数据平台等及时共享业务信息,强化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非现场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消防安全。
    (四)加强服务指导。强化消防日常监督检查,通过加强指导服务,督促协同办理工程投入使用、营业后主责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