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5年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各评标专家: 为有序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机器管招投标”,有效遏制新形式的围标串标行为,营造更加公开透明的招投标环境,促进实现“安全、质量、经济、工期、廉洁”目标,助力海南清廉自贸港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电子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机器管招投标”的运行情况,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5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5年版)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5年版) 第一条 为深化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创新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新型体制机制,构建“1+3”“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助力海南清廉自贸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5年版)》[以下简称《若干措施(2025年版)》]。 第二条 本《若干措施(2025年版)》适用于海南省各级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包括实施代建、代管以及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机器管招投标”,应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通过市场择优方式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的代理机构除外)开展招投标活动,并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也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及后续履约行为,依法承担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代理合同支付代理服务费,不得无正当理由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降低服务质量,不得以招标项目未完成工程审计而拒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鼓励使用电子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招标项目负责人员的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且人员不得随意替代或更换。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廉洁从业,遵守从业纪律,守住底线、不踩红线、筑牢防线、严守招投标规范基准线,杜绝任何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 招标人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代理权限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违背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要求和行为; (二)擅自修改标准化、格式化的招标文件,或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隐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四)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五)抽取与招标项目特点、技术复杂程度等不相符的专家; (六)“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发或逾期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根据造价咨询合同、工程招标图纸及相关资料、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工程造价数据及指标等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相关规定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等工程计价文件,并对编制的工程计价文件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增强契约精神和守约观念,诚实守信、恪守商业道德,加强企业自律,不得存在出借资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机器管招投标”项目投标前,由系统采取人脸识别等信息化防伪手段验证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受托人的资格。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信息填报规定时限,组织编制投标文件和填报拟派的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投标文件中拟派的关键岗位人员应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人员校验,中标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拟派的关键岗位人员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至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期间(中标候选人应当至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能否参与其他项目的投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同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企业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不存在借用他人资质情况,具备安全生产配备标准的人员和安全生产条件,并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计价软件开发单位应当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以及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对接标准完善投标报价的计价软件功能,做好技术支持服务,不得为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向潜在投标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组价服务,不得提供清除和篡改软硬件信息功能。 第九条 “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应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自动匹配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提供免费下载的电子招标文件(需要提供纸质资料的可收取工本费)。 第十条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器管招投标”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简易评估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选择评标办法。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评标办法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600万元的市政工程(桥梁工程除外)项目; (三)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600万元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审因素包括企业信用评价、拟派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或模块化“施工组织设计”、类似工程业绩、投标报价等4个方面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选择评审因素,具体做法见附件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评标办法鼓励采用简易评估法: (一)100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60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的市政工程(桥梁工程除外)项目; (三)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600万元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 简易评估法的评审因素包括企业信用评价、拟派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或模块化“施工组织设计”、类似工程业绩、企业智能建造能力评价、投标报价等5个方面的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选择评审因素,具体做法见附件中简易评估法。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评标办法鼓励综合评估法: (一)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的市政工程(桥梁工程除外)项目。 综合评估法的评审因素包括企业信用评价、拟派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类似工程业绩、企业智能建造能力评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报价等6个方面的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选择评审因素,具体做法见附件中综合评估法。 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多个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且类型相同、标准一致、地址相同或相连的同类工程,合并后未达到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合并成一个标段或者数个标段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划分标段招标的,评标办法应按照规模标准最大的标段来确定。 第十六条 “机器管招投标”项目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一)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20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10000万元的市政工程项目; (三)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地段保护规划范围内,涉及历史文化保护提升且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 (四)位于同一个市县范围内,采取整体打包方式实施的垦区更新改造且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五)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的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程项目或“瓶改管”工程项目; (六)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或单跨≥40m、总长≥100m的大型市政桥梁工程项目; (七)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应达到相关规定的招标条件和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的工程设计深度要求。资格预审文件中除明确资格审查因素外,还需要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 资格预审申请人应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组织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同时提供一次性且不可更换的投标报价和施工组织设计(包含模块化“施工组织设计”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规则”的“施工组织设计”),为“机器管招投标”时使用。 资格预审项目“机器管招投标”的评审因素包括企业信用评价、拟派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或模块化“施工组织设计”、企业智能建造能力评价、投标报价、“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规则”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等5个方面的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延长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以及选择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具体做法见附件中资格预审评审做法。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按下列不同方式选择其中一种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一次性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体、联系方式; (二)拟派与投标人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社保关系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的关键岗位人员以及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与项目相对应的建造师资格(一级或二级)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B证(安全生产考核B证的注册单位应当与建造师的注册单位一致),专职安全员资格情况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考核C证; (三)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包括项目建设资金共管制度(协议)等; (四)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等工程计价文件; 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工程计价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工程计价文件和评审的20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工程计价文件两个部分。 工程计价文件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相关规定及其附录进行编制; (六)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投标人企业定额、工程造价数据、市场价格信息及价格变动预期、装备及管理水平、造价资讯、投标人的工程实施方案及投标工期等以及本条第(四)项进行编制; (八)投标报价预警价格。招标人可在“投标人须知”的“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中增加“投标报价预警价格”。“投标报价预警价格”可按照“工程成本”定义计算出一个系数作为“投标报价预警系数”,并根据“投标报价预警系数”计算出“投标报价预警价格”或按照工程计价程序和规定并结合“工程成本”定义,计算出一个价格作为“投标报价预警价格”,同时提供计算过程,不得只提供“投标报价预警系数”或“投标报价预警价格”。没有提供计算过程或者没有“投标报价预警系数”和“投标报价预警价格”的,按没有“投标报价预警价格”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管理,严格按照经审查后施工图纸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若干措施(2025年版)》第十八条第(四)项要求,公布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工程计价文件,按照附件“评标办法”规定勾选出需要评审的20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20项主要材料,不得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的总价,并按下列要求向投标人提供工程计价电子文件: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为xml格式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为xml、excel、pdf格式文件; (二)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应当记录软硬件所有信息;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的xml格式文件中所有元素不得包含定额子目信息,且编码不得重复。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参加“机器管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参与投标竞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在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类似工程业绩、技术能力、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依法诚信参加投标,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二)投标截止前处于被暂停、取消或限制投标资格状态的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尚在处罚和惩戒有效期内的; (三)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六)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干扰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涉嫌串通投标正在被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拒不现身接受调查询问的;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投标资格的。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组成,并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事项,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本《若干措施(2025年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由承包人承担范围及幅度内的风险费用,确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一致性及合理性,并承担不合理报价的风险; (三)投标报价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项目特征、项目名称均相同的清单项目或材料编码、规格型号均相同的材料,不得出现不相同的报价;不得出现负数报价(包括综合单价、主要材料、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等单价或合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以及其他损害公平竞争的报价行为; (四)投标报价应包含合理的措施项目费用,且满足实际施工需要,承担自身调整施工方案所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风险,并对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五)投标报价不得删除或更改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软硬件信息; (六)投标报价应由注册在本单位的一级或二级造价工程师进行编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上加盖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以及负责审核的一级注册造价师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使用自有办公设备(能够安装交易平台提供的投标编制、签章、加密、软硬件信息记录软件)编制、加密、上传、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和网络通道,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禁止篡改软硬件信息。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应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保险保证、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采用保险保证、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电子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需在投标文件中同步附上线上电子保函原件、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支付保函费用的转账凭证以及保函机构出具的电子发票。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机器管招投标”系统编制并加密后上传投标文件,成功上传投标文件后,系统应当即时生成投标文件成功上传回执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简易评估法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应在开工前,结合项目实际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等法规规范编制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对涉及超高超限、大跨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难度超常规的项目,应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查,并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采用线上、线下或线上线下(现场)相结合方式开标。 第三十条 开标时,投标人应按规定按时进行解密。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且又未当场提出合理异议,以及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第三十一条 采用线下开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投标人解密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及排名、拟派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情况、专职安全员资格情况、投标报价等内容。 “机器管招投标”项目开标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线上开标大厅展示投标人名称、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及排名、拟派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情况、专职安全员资格情况、投标报价等内容,同时还应直播随机系数的抽取情况及计算结果,并做好开标记录。投标人应当在线自行阅览,如有异议需在异议时间内进行线上异议,超过异议时效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开标结束后,“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应自动对所有投标文件的IP地址、计算机网卡MAC地址、计价软件加密锁号、设备序列号、投标联系人、拟派关键岗位人员中“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注册单位与投标人的一致性、投标人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投标报价等进行核查,筛选出合格投标文件进入评标环节,如投标人之间的上述信息中的任何一项存在雷同或不符合投标条件的,或投标报价存在本《若干措施(2025年版)》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均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同时“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应将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IP地址、计算机网卡MAC地址、计价软件加密锁号、设备序列号、投标联系人相同以及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自动保存后推送给行业监督部门,由行业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机器管招投标”系统中设定评标程序,全流程由“机器”自动评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至少有一名一级造价工程师)负责对“机器”的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没有发现“机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偏差以及本《若干措施(2025年版)》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修改“机器”的评标结果;如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偏差以及本《若干措施(2025年版)》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总价低于投标报价预警价格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甄别后,判定低于工程成本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根据“机器”推荐的排序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签名确认后生效。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填写原因和理由。 第三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包括提供虚假的投标保函、财务审计报告、类似工程业绩、关键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等),应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根据“机器”推荐的排序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前制定的定标工作规则和定标方案开展定标工作,并纳入“机器管招投标”平台统一监管。 定标可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方式,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细化择优要素等内容。定标时,应加强定标委员会的廉政教育和保密教育,签订《廉洁风险防控责任书》,推动健全内控机制,堵塞廉政风险漏洞,同时对选定企业应说明理由并进行公开。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中标人,逾期未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评标报告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立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上应载明中标单位拟派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登录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完成线上合同签订,或在线下签订施工合同后及时将施工合同上传。合同相关条款、格式及附件内容必须严格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为准,招标人不得增设任何超越招标文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额外条款或要求。如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提出其他无理要求拖延签订合同的,中标人可依法向相关行业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将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措施严肃处理: (一)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的,向承保机构提起投保金额索赔),并按照评标结果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招标人应将中标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情况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记录不良信用信息。行业监督部门应根据《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及时对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中标人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并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第四十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可提供充分证据(如气象证明、政策文件等)证明正当理由,经相关行业监督部门确认,并与招标人协商一致后,可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 (一)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台风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更等导致招标项目发生重大调整或招标项目取消使得合同无法合法履行的。 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按照本《若干措施(2025年版)》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行业监督部门依法调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对不予协助、配合,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业监督部门可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直至完成配合调查。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存在违反本《若干措施(2025年版)相关规定的,行业监督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器管招投标”项目履约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琼建管〔2024〕204号)有关规定,加强履约管理,如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没有履约的,建设单位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向中标人提起索赔,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监管,发现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及其他不履行投标承诺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监管并实施信用惩戒。 第四十三条 本《若干措施(2025年版)》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若干措施(2025年版)》自2026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2024年9月18日印发《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4年版)》(琼建招〔2024〕2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