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 为加快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有力落实《关于加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产业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相关要求,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现就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高质量发展通知如下: 一、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大力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全面提升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水平,构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团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自主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推动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企业自主制定、实施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加强标准衔接配套和协调管理,引导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二、提高标准编制质量。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实验论证、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将先进成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及时跟踪标准实施成效,结合行业发展适时开展标准复审、修订工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引导社会团体在其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制定与其专业领域、成员组织相关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积极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国际交流合作,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标准制度型开放相关活动。 三、畅通标准采信应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支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自我声明公开,支持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社会团体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支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布单位自愿委托标准化专业机构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评价结果供工程建设各方自愿采信,可列入相关合同约定。 四、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发布实施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以及利用标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标准制定过程违规收费等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畅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举报、投诉受理渠道,可采取调阅材料、实地调查、专家论证、听证等方式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加强对社会团体管理,支持社会团体自愿开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五、完善标准激励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实施效果良好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支持按程序申报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省住房城乡建 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对实施满2年以上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对实施效果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大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予以宣传推广。鼓励各地将具有自主创新技术、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