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四查四改”工作制度》的通知
萍住建字〔2025〕123号
各县(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武功山社会发展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最大限度遏制事故隐患发生,进一步筑牢质量安全生产防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四查四改”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葛南    联系电话:0799-6789000
    附件:《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四查四改”工作制度》
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0日
附件
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四查四改”工作制度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夯实质量安全管理基础,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力量参与行业自律自治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四查四改”工作制度,即:企业自查自改、部门检查促改、专家技查帮改、市级督查整改。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企业自查自改、落实主体责任,部门检查促改、共筑规范防线,专家技查帮改、赋能靶向施策,市级督查整改、强化刚性约束的“四查四改”工作制度,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企业和监管部门发现隐患问题的能力和意愿,不断完善健全常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二、工作内容
    (一)企业自查自改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需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常态化开展质量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确保自查覆盖项目全周期、全环节。
    (1)自查的主要内容
    建设单位除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自查内容进行检查外,自查的主要内容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①是否依法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②是否依法委托了监理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机械设备进行检测并单独签订检测合同;③核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闭环管理情况、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履职情况、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拨付及使用情况,重大事故隐患管控及处置情况等;④结合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5〕4号)要求,对项目进行自评。
    (2)结果应用
    建设单位对自查工作应留存记录备查,对质量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管控处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合同要求严肃处理。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一级或二级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要每日对项目现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直至项目安全风险等级降至三级方可恢复至常态化检查。
    2.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和监理员应常态化对项目施工现场作业面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其中:项目总监每周对现场作业面巡查不少于2次,专业监理和监理员对现场作业面巡查原则上每天不少于1次。
    (1)自查的主要内容
    监理单位除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自查内容进行检查外,自查的主要内容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①核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针对性与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及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含专家论证)的合规性、可行性;②检查质量安全相关监理日志(含《安全监理日志》)、履职(旁站)记录、平行检验记录的完整性,确认材料报验、工序验收、隐患整改的流程规范性;③对结构质量和安全及高危工程动态核查(含地基与基础和基坑边坡工程、起重机械吊装工程、脚手架与模板工程、拆除工程、专项工程、隐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主体结构、市政专项结构等);④对使用功能与通用安全进行动态检查(含临时用电与施工机具安全、临建设施安全、临边防护与高处作业安全以及材料与构配件质量、防水与消防功能等);⑤核查安全履职与隐患管理情况(含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情况、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情况等)。
    (2)结果应用
    监理单位需留存自查记录、《安全监理日志》(含巡查范围、隐患问题、处理措施),同步使用记录仪留存影像资料,确保可追溯。监理单位需对自查记录归档管理,建立企业层面自查台账,同时对一般质量安全隐患,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明确整改时限与要求,并同步报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核验收;对重大事故隐患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带险作业的情况,应立即上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暂停相关作业面施工,直至隐患消除。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对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若评估为一级风险,需派督导组进驻项目督促整改,直至风险降至二级;若评估为二级风险,需每周不少于2次对整改情况现场复核,直至风险降至三级,方可恢复常态化巡查。
    3.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检员、机械员、施工员应常态化对项目施工现场作业面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其中,施工单位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天数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经理每月带班检查天数不少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检员、机械员、施工员施工日应全天在岗履职。
    (1)自查的主要内容
    施工单位自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①核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管控细则的制定与实施情况,重点核查是否覆盖材料验收、工序管控、隐蔽验收等关键环节。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流程,是否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技术交底是否传递至班组及作业人员;②对结构质量和安全及高危工程开展动态核查(含地基与基础和基坑边坡工程、起重机械吊装工程、脚手架与模板工程、拆除工程、专项工程、隐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主体结构、市政专项结构等);③对使用功能与通用安全进行动态检查(含临时用电与施工机具安全、临建设施安全、临边防护与高处作业安全以及材料与构配件质量、防水与消防功能等);④对施工工艺与过程进行控制(含模板工艺与控制、混凝土施工工艺与控制、钢筋搭接施工工艺与控制、材料保温防火防水耐久性能施工工艺与控制、测量放线工艺与控制等);⑤检查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确保足额用于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采购与维护,专款专用;⑥核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情况,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情况;⑦检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防护手套等)配备与规范使用情况,杜绝无防护作业;⑧检查作业人员岗前培训、质量技术交底全覆盖情况,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⑨核查工序验收与隐蔽工程验收制度执行情况,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验收记录与影像资料需完整存档。
    (2)结果应用
    施工单位需单独形成书面自查记录与隐患台账,专职安全员按要求填写《江西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日志》,同步使用记录仪留存影像资料;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需形成带班自查记录与台账,在项目建立统一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并归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查处,一般隐患限期整改并明确责任人,重大隐患应采取停产、隔离管控措施,同步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保闭环管理。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对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若自评为一级风险项目,企业负责人应带队进驻督导直至降为二级风险;若自评为二级风险项目,项目经理应每日在岗带班排查整改,组织全员培训直至降为三级后,方可恢复常态化巡查。
    (二)部门检查促改
    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原则上每月对市本级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质量安全检查,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月对辖区内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质量安全检查。
    1.检查的主要内容
    除对现场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外,还应对项目责任单位自查自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查看企业是否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查报告是否真实准确、隐患整改是否到位等。
    2.整改要求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时限,要对隐患整改组织“回头看”。对检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重大隐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要运用约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达到警示教育目的,每季度定期公开检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专家技查帮改
    市住建局、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聘请国家、省级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领域专家对辖区内项目开展一次质量安全隐患排查。
    1.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工程特点和分布情况,合理分组安排专家开展检查工作,明确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查找潜在的安全和质量隐患。
    2.整改要求
    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企业并进行技术指导,帮助企业整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相关责任企业应严格按照隐患管理要求建立问题隐患台账,整改闭环销号。专家检查结束后,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形成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隐患风险评估、整改建议等内容。对检查发现的典型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同类问题排查整治。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重大隐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要运用约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达到警示教育目的。
    (四)市级督查整改
    市住建局每季度对全市在建项目进行抽查,其中对县(区)抽查的在建项目数量不少于该县(区)在建项目总数的20%。
    1.检查的主要内容
    市住建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抽查并督促隐患整改,对问题隐患整改情况不实、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打击、严厉查处,坚持有案必查、查必严惩,推动行业规范管理。
    2.整改要求
    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并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执法建议书。对重大安全隐患较多或较严重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警示约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四查四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加强跟踪调度,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协调配合。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加强协作,联合处置,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倒逼各方责任落实,切实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对经企业自查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生产隐患,经企业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整改到位,质量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消除,未构成影响,并按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可免于处罚。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四查四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效,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其质量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