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政府令第3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2024〕1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交通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其中,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 (二)本通知所适用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许可的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服务区、收费站、航道、码头和配套建筑设施等工程。 (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根据《关于市级审批权下放承接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14〕135号)和《关于明确部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15〕70号)要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范围内省级、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政府投资类交通建设工程,由市建委负责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上述以外的交通建设工程,由各区、县(市)住建局负责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二)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权限,负责相应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建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交通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具体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1.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专项审查的有关深度要求,出具《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专项审查报告》〔含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消防设计审查要点记录表(含汇总表)等〕; 2.建设单位提供《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专项审查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施工图设计)》等申报资料(具体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其中需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交通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报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专家评审。 3.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交通主管部门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5.对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对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不合格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同步抄送交通主管部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不得施工。 6.交通建设工程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后,需要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变更手续。 交通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后,申请消防验收。具体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1.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消防查验的规定开展消防查验;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编制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消防验收申请。 2.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具体申请资料详见附件2),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交通主管部门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现场评定工作。 4.对现场评定合格且符合其他消防验收合格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现场评定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同步抄送交通主管部门。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交通建设工程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具体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1.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报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具体申报资料详见附件3)。 其中属于一般项目的,建设单位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2.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明确的抽取比例对备案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抽查,确定现场检查对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交通主管部门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4.现场检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备案抽查合格通知书;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备案抽查不合格通知书并同步抄送交通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单位应组织整改,并于整改完成后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压实主体责任。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落实项目建设管理,切实履行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二)依法依规行政。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行政,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对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有关规定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并按照省、市关于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有关要求做好工作业务档案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强化监管协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并深化同建设主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对涉及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为严厉查处,总结问题成效,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管理,保障交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