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招标投标项目档案电子化(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招标投标项目档案管理,提升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可追溯性和档案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招标投标项目档案电子化的要求通知如下: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档案目录的编制和管理应贯穿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 档案目录应按照招标投标活动的流程和环节进行分类,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目录结构、上传方式及上传位置详见附件。 电子档案应采用通用格式保存,确保长期可读性和可操作性。建议使用PDF、DOC、XLS、JPG等格式,避免使用专用或加密格式。其中,各项目定标阶段的视频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自行保存。 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投标项目电子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应配合提供必要的档案资料。 招标投标项目的电子档案应上传至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jy.zibo.gov.cn:9181/TPFrame/customframe4bid/login_TP),档案资料完整后进行一键组卷归档。 招标投标项目的电子档案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对档案的存储和保密工作,各级行政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招标投标项目电子档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料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对未按规定编制、归档的单位,将按照《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淄建发〔2024〕54 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施行之日起所有新项目(还未进行项目注册)停止向行政监督部门报送纸质档案,按本通知规定提交电子档案即可,原纸质档案由招标人及代理机构自行保存;正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项目按原定要求报送纸质档案。
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电子档案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