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质被标注异常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和中标候选人资格的答复

 

    问题:投标人资质经住建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被标注异常,但建造师数量符合招标文件人员要求,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参与投标,是否具备中标候选人资格?

    答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规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第三条明确核查结果应用,规定招标人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资质被标注异常情形,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禁止投标。为强化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市场“两场”联动,加强资质异常企业的重点监管,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常态化机制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若干举措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4〕107号)第9条规定建立企业资质条件比对核查机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核对的标准和流程,投标人特别是中标候选人的企业资质或从业人员资格异常,不符合招标文件明确的资格条件或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及其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对其投标可以不予认可。对于投标人明知本单位资质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存在故意不提供投标所需人员、业绩、奖项材料等不以中标为目的但可能改变评标结果的相关情形,综合运用提示预警、约谈教育、通报曝光等方式,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