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态化开展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项目的日常评价工作。 依托“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安管系统”)实行信息化评价方式,实现评价数据的实时归集与动态管理。 1.信息申报。项目开工后,总承包企业(含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桩基、装饰、幕墙、机电安装等专业承包工程施工企业)应按要求通过市安管系统开展月度自评工作。 2.日常检查。总承包企业专职安全员须每日应用市安管系统“一带一帽”模块进行安全检查履职并自动生成安全日志。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须组织各分包企业进行联合安全检查,每月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附件1)。总承包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安全总监)须每月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附件2)。 3.监理检查。项目安全专监应结合日常监理工作,每日应用市安管系统“一带一帽”模块进行安全巡查履职并自动生成监理日志。项目总监应根据项目安全管理情况,每月底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开展月度考核(附件3)。 4.属地考核。各地工程安监机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每月对项目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工作,考核结果(附件4)由主监员录入市安管系统。 5.系统考核。市安管系统将在每月5日前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动考核表》(附件5)对总承包企业开展前一月度自动考核。总承包企业对最近一次月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自动考核结果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安监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报告(附件6)。安监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诉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审定,并在市安管系统中上传审定结果(附件7)。 1.在建项目。每季度项目最终得分由当季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动考核最低分与最高分平均分(占权重40%)和当季苏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安全动态核查得分(占权重60%)计算,结合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等情况,该项目季度评价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附件8)。 2.完工项目。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终止监督手续的完工项目,总承包企业若施工过程中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无《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所列重大事故隐患,直接按终止监督前一季度苏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安全动态核查项目得分评价定级。 市住建局将结合各地安全监管情况与辖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情况,组织开展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核查工作,并及时发布符合要求的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项目名单,并推荐参加省级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