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更新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障城市更新项目消防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类城市更新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更新计划,按照规定确定城市更新实施主体。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以施工许可管理权限确定管辖层级。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实行属地管辖。 第六条 在城市更新项目决策实施前,鼓励实施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对建筑现状、使用功能、防火性能状况、工程拟采用的消防措施以及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可行性评估,经评估确定具备实施可行性后,再开展下一阶段设计工作。 第七条 实施主体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城市更新项目消防设计文件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第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既有建筑改造的,鼓励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五)可行性论证(包含经济性、安全性、社会效益等)。 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应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对加强性技术措施方案进行指导并形成指导意见。实施主体应根据指导意见优化和完善加强性技术措施方案。 第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消防设计文件应按规定报送消防设计技术服务机构审查。涉及特殊消防设计情形或加强性技术措施方案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和加强性技术措施方案资料,作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依据。未执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或加强性技术措施方案指导意见的,不得通过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查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属于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住建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住建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住建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第四章 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经查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实施主体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住建部门收到实施主体提交的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凭证或备案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 住建部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现场评定,经现场评定合格的,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老旧小区改造(含加装电梯)、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