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城市更新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厦住建规〔2025〕7号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各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查验技术服务等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更新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障城市更新项目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我局结合实际编制了《厦门市城市更新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1月28日

 

  (联系人:郭铭火,联系电话:18850593722)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市更新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更新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障城市更新项目消防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类城市更新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更新计划,按照规定确定城市更新实施主体。

 

    第四条 从事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活动,应坚持先评估、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要确保公共安全,因地制宜、尊重历史。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以施工许可管理权限确定管辖层级。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实行属地管辖。

 

第二章 消防设计和技术审查

    第六条 在城市更新项目决策实施前,鼓励实施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对建筑现状、使用功能、防火性能状况、工程拟采用的消防措施以及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可行性评估,经评估确定具备实施可行性后,再开展下一阶段设计工作。

 

    第七条 实施主体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城市更新项目消防设计文件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第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既有建筑改造的,鼓励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因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属于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实施主体应按规定编制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不属于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单位,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编制消防加强性技术措施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存在的问题。
    (三)消防加强性技术措施。
    (四)性能化研究材料(涉及防火分隔、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烟排烟不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采用火灾数值模拟分析或实体试验等进行消防安全性能化研究)。

    (五)可行性论证(包含经济性、安全性、社会效益等)。

 

    第九条 实施主体完成加强性技术措施方案编制后,可按照管辖权限向市、区住建部门申请加强性技术措施方案指导,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强性技术措施方案指导申请书。
    (二)消防设计文件(包括加强性技术措施方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

    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应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对加强性技术措施方案进行指导并形成指导意见。实施主体应根据指导意见优化和完善加强性技术措施方案。

 

    第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消防设计文件应按规定报送消防设计技术服务机构审查。涉及特殊消防设计情形或加强性技术措施方案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和加强性技术措施方案资料,作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依据。未执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或加强性技术措施方案指导意见的,不得通过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属于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除提交本指引第十一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 住建部门收到实施主体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属于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住建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住建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住建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第四章 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十五条 实施主体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对城市更新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实施主体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实施主体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施主体应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实施主体应当报住建部门消防验收备案。
    实施主体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住建部门收到实施主体提交的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凭证或备案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 住建部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现场评定,经现场评定合格的,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住建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记录。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应当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住建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老旧小区改造(含加装电梯)、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国家、省、市有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