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取费管理细则》的通知
黑建规〔2025〕11号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服务取费行为,保障勘察设计质量,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权责对等的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取费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5年11月10日

 

黑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取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勘察设计服务取费行为,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秩序,维护发包方与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铁路、民航、农林、水利、电力、能源、通信等领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工程总承包中设计部分)的勘察设计服务取费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取费遵循市场调节、公平合理、质价相符、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与诚信体系建设,做好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标准宣贯工作,结合市场情况动态更新发布《黑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导则》,作为行业指导价。

 

    第五条 勘察设计取费结合项目实际参照《黑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导则》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勘察费包括工程测量、地质勘探、水文勘察等需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和岩土工程设计等文件以及后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设计费包括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等文件以及技术交底、编制竣工图等后期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专项费用包括BIM技术应用、全过程咨询、专项试验费等。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及财政审查勘察设计服务费用预算、招标(采购)人设置投标限价应当依据《黑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导则》计算,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工期紧迫性、技术难度和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可以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

    交通领域公路、水运工程及水利领域工程勘察设计取费及投标限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T 116-2019)、《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24〕323号)等标准规定计算。

 

    第七条 对技术复杂、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的勘察设计服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突出技术因素,重点评审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能力、方案等内容,提高技术标权重,并设定报价权重上限,实现优质优价。

 

    第八条 按规定可以采取评定分离的非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取费规则、定标程序及争议解决途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重点核查是否低于成本价或明显偏离行业指导价。招标人应当在定标时综合考虑技术方案优劣、报价合理性、企业信用、服务承诺等因素,避免唯低价中标。从评标到定标的费用决策需建立档案可追溯。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处理程序。
    (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行业指导价80%的;
    (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响应)人报价平均值70%的;
    (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投标(响应)人报价70%的;
    (四)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项目最高投标(响应)限价50%的;
    (五)其他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勘察设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投标(响应)人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质量保障措施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

    若投标(响应)人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响应),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第十条 发包方与勘察人、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中标价格及设计内容签署勘察、设计合同,合同中需明确有关服务项目、内容、工期、质量标准、服务价格、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通过欺诈、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抬高或压低取费价格;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不得违规分包转包或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等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工作量增加,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勘察设计费。由于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返工导致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勘察设计费。出现上述情形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商定。

 

    第十三条 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或根据相关投诉举报线索,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主体履行合同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及时责令整改,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