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建(房管)局、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鉴定业务相适应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专业资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主体结构专项资质,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鉴定仪器设备等,建立房屋安全鉴定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条例》施行后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请于2025年11月24日起,向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属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注册地非本市的单位应在本市工作场所所属区备案)。《条例》施行前已按《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办理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的单位(以下称“原备案单位”),请重新申请初始备案。

  二、各区负责办理备案的部门、备案要求详见附件。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停止受理原备案单位备案信息变更工作。已按《条例》要求备案的鉴定单位名录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在我局官网(网址:http://zfcj.gz.gov.cn/)公开。

  附件: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指南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4日

  (联系人:邓艺帆,电话:83345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