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消防救援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项目消防安全综合保障补充方案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渝建消防〔2025〕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着力建设安全可靠的韧性城市,现将《重庆市城市更新项目消防安全综合保障补充方案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本指引试行期1年。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消防救援局

2025年11月6日

 

重庆市城市更新项目消防安全综合保障补充方案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更新项目消防安全,指导和规范项目消防安全综合保障补充方案编制与审查工作,稳步推进项目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纳入政府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其消防安全综合保障补充方案(以下简称“综合保障补充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包括片区更新和建筑更新,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和我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因受区域、建筑本身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条件限制,对满足相关条文确有困难的,且不适用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的,可根据相关条文对消防安全目标、功能和性能的要求,制定综合保障补充方案。
    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医院病房、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等的消防设计,不适用本指引规定的消防安全综合保障方式。

 

第二章 综合保障补充方案编制

 

    第四条 综合保障补充方案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编写,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情况;
    (二)无法执行现行国家和我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具体条文,以及针对该条文的消防安全理论分析;
    (三)拟采取的综合保障技术措施以及该措施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的分析、验证;
    (四)针对综合保障技术措施制定的综合保障安全管理措施,应包含制度管理、组织管理和资金保障措施等;
    (五)灭火救援条件,应包含新增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新增消火栓及供水管网、设置小型或微型消防站等。

    严禁以“城市更新”为由,规避或违反具备执行条件的现行国家和我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五条 综合保障技术措施应统筹考虑项目现状与改造后的建筑规模、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等因素,依据消防安全理论,通过先进、适用的分析工具和方法验证予以确定,确保达到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

 

    第六条 综合保障安全管理措施应能保障综合保障技术措施实现预定的防火、灭火功能,确保技术措施适用条件不改变,并实行标识化、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 鼓励在综合保障补充方案中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数字化感知、预警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综合保障补充方案审查

 

    第八条 综合保障补充方案编制后,需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开展评估论证,重点包括:
    (一)评估建筑现状及消防安全改造的可行性,确立相适应的功能用途,确保拟改造功能与建筑条件相符;
    (二)评估改造后建筑设计的消防安全水平,确定其可接受性,相关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可行可操作,确保方案内容科学、公正、客观;

    (三)参与评估论证的机构需具备法人资格,拥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与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参与人员需持有相关专业注册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关从业经验;与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及人员应回避;评估论证应当形成结论明确的报告。项目实施主体应将综合保障补充方案和评估论证报告报送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九条 对符合消防安全综合保障适用范围的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函询消防救援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附件1)。项目实施主体应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方案须得到各部门确认。

 

    第十条 综合保障补充方案经各部门确认无误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方案送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我市相关行业的专家库中抽取,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专家专业应视消防安全综合保障补充方案涉及内容而定,并宜覆盖工程建设、消防管理、灭火救援相关专业。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对应专业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相关国家部委专家或国家标准起草人参加。此外,可邀请行业、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镇街参与。

    与项目建设、设计、咨询(如有)、施工图审查、评估及论证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综合保障补充方案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介绍会议情况、参会单位及人员、评审专家,宣布评审纪律,组织推举专家组长;
    (二)建设单位组织介绍项目情况、综合保障补充方案编制及评估论证情况;
    (三)专家组长组织专家提问、质询与讨论,专家独立发表个人意见;所有专家评审意见均为“同意”时,评审结论为合格并形成通过评审意见;

    (四)主持人宣布评审结论,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对综合保障补充方案进行讨论,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附件2)。讨论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对无法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文,是否全面、准确分析说明其消防安全理论,是否准确运用该理论确定综合保障技术措施;

 

    (二)综合保障技术措施是否通过先进合理的模型、场景、方法、参数等完成分析验证,是否达到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

 

    (三)综合保障补充方案的评估论证是否开展事前、事后评估,是否充分评估建筑现状及消防安全改造的可行性,并确立相适应的功能用途;拟改造建筑的功能用途是否与建筑既有条件相适应;综合评价改造后建筑设计的消防安全水平是否可被接受,以确保方案内容科学、公正、客观;

 

    (四)综合保障技术措施是否包含设计标识化管理内容;

 

    (五)综合保障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包含制度管理、组织管理、资金保障等内容,内容是否有效可行;

 

    (六)综合保障技术措施及综合保障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要求产权、使用或管理单位对其进行公示,并明确具体公示方式;

 

    (七)综合保障补充方案是否满足灭火救援的需要。

 

    综合保障补充方案应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综合保障补充方案,并将修改后的综合保障补充方案、综合保障补充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修改确认表(附件3)提交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评审通过后的综合保障补充方案函告消防救援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附件4);同时,向项目实施主体函告评审结论(附件5)。

 

第四章 综合保障补充方案管理

 

    第十六条 经专家评审会通过的综合保障补充方案,项目实施主体应将其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方案纳入后,相关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管委会)批复同意后,综合保障补充方案可作为项目施工图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补充依据。

 

    项目实施主体要在工程建设期间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综合保障措施;应当将经批复同意的综合保障补充方案纳入建设工程档案,并向管理单位做好移交,会同管理单位建立落实机制。

    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综合保障补充方案相关措施纳入施工图设计和技术审查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综合保障补充方案依法办理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日常管理,监管建设单位、经营主体落实综合保障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全部要求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1年。

附件下载:

附件1:消防安全综合保障补充方案征求意见函.docx
附件2:城市更新项目消防安全综合保障补充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参考模板).docx
附件3:消防安全综合保障补充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修改确认表.docx
附件4:消防安全综合保障补充方案告知函(部门版本).docx
附件5:消防安全综合保障补充方案审查结论告知函(项目实施主体版本).docx
附件6:城市更新项目消防安全综合保障补充方案(参考).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