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核验若干问题技术要点》

2025年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随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持续推进,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验标准与要求也不断更新完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紧跟建设工程全过程规划监督新要求,收集梳理实践问题与对策,整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若干问题技术要点》(2018版)、《建设工程规划核验常见问题处理规则》(京规自发〔2021〕47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内容的意见》(京规自发〔2021〕51号)。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规划(土地)核验。

第三条 核验原则

建设工程的实际建设情况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的,或建设工程出现本技术要点明确的情况时,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可通过规划(土地)核验。

四条 核验要求

规划核验部门应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依据规划许可的内容及测绘成果等相关材料,结合现场情况开展规划(土地)核验工作,并统筹推进项目建设的事中、事后服务和监管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遵循规划许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开展工程建设和工程设计,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第二章  主体建筑及附属设施

 

  建筑使用性质

竣工测绘报告所载的项目性质及分项内容应与规划许可附件、附图标注的“项目性质”内容一致。满足下列情形的,亦可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一)居住类项目(住宅除外)的局部房间功能标注发生变化,符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京政发〔2025〕25号)等要求,不涉及第三方权益,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

(二)非居住类项目房间功能标注发生变化,但符合规划许可附件表中“项目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涉及第三方权益,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

  建筑规模

竣工测绘报告所载的单栋建筑的地上建筑规模、地下建筑规模及总建筑规模,较规划许可相应建筑规模的施工误差都不得超过5%且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可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竣工测绘报告所载的单栋建筑的地上建筑规模、地下建筑规模及总建筑规模较规划许可相应建筑规模减少,符合减量发展原则,可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各类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人防设施。

(三)保障性住房等对规模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工程。

 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和轮廓

竣工测绘报告所载的建筑工程本身发生向外位移不大于0.5米,且与周边相邻建筑物的距离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建筑间距、消防间距、日照标准、卫生视距及消防车道空间位置等),未超出建设用地红线,符合相邻道路红线、城市蓝线、城市绿线等各类控制线退让要求的,可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建筑工程本身出现向内(含缩减)的合理变化,可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建筑高度

竣工测绘报告所载的建设工程地上、地下建筑高度,较规划许可相应建筑高度的施工误差不大于1米,但未超出上位规划要求和特定地区建筑高度管控要求,且与周边相邻建筑物的距离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建筑间距、消防间距、日照标准、卫生视距等)的,可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除有明确不得降低建筑高度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高度较规划许可降低(层数不变)的,可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建筑立面

位于重要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含文物建设控制地区、风貌保护区等)内的建设工程,以及规划许可中对建筑立面有特殊审查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立面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中的立面方案实施。

其他建设工程的建筑立面调整应不改变“规划许可档案中留存的立面图”体现的建筑基本风格、主要材质、主要色彩、屋顶形式。例如下列内容优化调整且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一)建筑立面局部材质及色彩。

(二)门窗样式、分格形式、开启扇方式。  

(三)幕墙单元的分格比例、样式。

(四)外立面装饰构件样式。

非规划许可内容的设备设施,不属于规划(土地)核验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附属的太阳能板、天线、避雷针。

(二)消防救援窗标识、空调机位、雨水管。

(三)不计算面积的外遮阳百叶、雨篷等功能性附属设施。

条  内部平面布局

商业、办公类项目的内部平面布局发生变化,但未采用类似住宅建筑使用功能的平面形式,并能满足规划许可审批的分项建筑规模要求,且最小分割单元面积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居住类项目的内部平面布局发生变化,但不改变住宅户型类别(如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和数量,且分户墙位置与规划许可一致,在不涉及第三方权益时,可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条  屋面用房

建筑工程屋顶设备用房和各类竖井、楼梯间、电梯机房等屋面用房(不包括储藏间、库房及具备人员使用功能的房间),其凸出屋面用房的位置、轮廓和高度出现变化,但能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一)不改变建筑规模。

(二)不改变建筑高度和层数。

(三)满足文物建设控制地区、风貌保护区、特殊控制区等特定地区的要求。

(四)符合日照标准要求。

第十  地下车库出入口、室外竖井

居住类项目地下车库出入口、室外竖井(窗井)应与规划许可附图内容一致。

非居住类项目地下车库出入口、室外竖井(窗井)的位置、轮廓、高度发生变化,不违反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建筑间距、消防间距、日照标准、卫生视距等),且满足绿地率指标,不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可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第三章  构筑物及其他

 

  围墙

规划许可的围墙,围墙轮廓和基础均未超出建设用地红线,围墙高度未超过规划许可的高度,围墙的色彩、材质局部发生改变的,可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第十  雨水调蓄设施、室外消防水池

雨水调蓄设施、室外消防水池的位置、轮廓、埋深和做法发生变化,但能满足规划许可对设施容积和绿地率的要求,且未超出建设用地红线的,可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第十条  设备设施

非规划许可内容的设备设施,不属于规划(土地)核验范畴,其实际建设情况不影响建设工程的规划(土地)核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位线、标识。

(二)无障碍设施(不包括无障碍坡道)。

(三)健身及游乐设施、自动售卖机。

(四)调压箱、配电箱、垃圾箱。

(五)花坛、护坡、园林艺术景观。

(六)充电柜、充电桩、化粪池等。

第十  门楼牌设置

在规划(土地)核验时,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门楼牌是否设置进行核验;如未设置门楼牌,不影响规划(土地)核验,但需告知建设单位在不动产登记前设置完成,并在不动产登记时提供设置门楼牌的现场照片。

 

第四章  环境建设

 

第十  用地内道路

建设用地内机动车道路(不含消防车道)的局部布局、局部宽度有调整,不违反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且满足绿地率指标,不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可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第十  附属绿地、屋顶绿化

居住类项目附属绿地的面积、位置与规划许可一致的,可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非居住类项目附属绿地的局部位置有调整,但不低于规划许可的绿地面积,且不影响道路通行及场地疏散要求的,可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附属绿地、屋顶绿化上无建(构)筑物,具备可实施空间的,可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除规划许可有特殊要求的附属绿地外,附属绿地内的具体设计方案及工程实施不属于规划(土地)核验范畴,其实际建设情况不影响建设工程的规划(土地)核验,主要包括:

(一)园路、铺地。

(二)透水铺装、下凹绿地。

(三)挡土墙。

(四)绿植种类。

(五)水系以及符合绿化要求的景观构筑物等。

第十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竣工测绘报告所载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空间面积、机动车位数量应不低于规划许可相应要求,建设工程现场应有对应的停车场(库)的实施空间,且不得变更使用用途。停车场(库)内的设备设施(包括电动车充电设施、机械停车设备等),应具备可实施空间。

居住类项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位于建筑内的楼层、规模、机动车位数量应与规划许可一致;位于建筑外的地面位置、机动车位数量应与规划许可一致。

非居住类项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位置有调整,但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停车位数量要求,不影响绿地率指标和周边道路通行的,可判定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第五章  土地核验

 

第二十条  土地核验

依法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核验内容应与土地文件相关信息一致。

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文件包括《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书》。

(二)土地文件上的信息包括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及代征用地面积)、审批土地用途、土地取得方式、建筑规模、绿地面积等。

    对于适用5年过渡期政策的城市更新项目、自有用地原翻原建(含私房翻建)、外立面装修改造、集体土地等项目除外。

第二十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土地手续

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含商业配套等后续需有偿部分)已随居住部分完成划拨方式供应的,可开展规划(土地)核验。

第二十  代征用地

建设项目中含有代征道路、绿化、河道等公共用地时,已经取得代征用地划拨手续或签订用地移交协议的,可通过规划(土地)核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执行规定

本技术要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京规自发〔2025〕3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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