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造价管理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活动,加强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员队伍建设,提升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本会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予以公布。
本办法着重强化对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员的管理,通过严格任职准入、规范履职行为、健全监督退出机制,实现对评审员的全周期、规范化管理,以保障争议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与高效性。各市造价管理协会可参照本办法,负责当地评审员的管理工作。
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5年11月4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快速有效化解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问题,发挥专家在结算争议评审中的专业优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是指当事人发生工程结算价款争议时,由评审机构指定参与评审并作出评审意见的专家。
评审员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按本办法聘任。
第三条 评审员应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遵守建设工程造价相关规定和工作制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预防和化解工程领域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 评审员的聘用
第四条 聘任制度
评审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与理事会同届,可连聘连任。省造价协会可根据需要在届中动态增减评审员,增补人员任期至当届届满之日止。
第五条 聘用条件
(一)基本要求(需全部满足)
1.资格资质。持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咨询工程师(投资)或其它建筑类一级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一,且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从业经验。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
3.职业素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无刑事处罚或行业处分记录;
4.身体条件。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二)专业条件(至少满足2项)
1.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人才或具有司法鉴定、仲裁、调解、争议评审、造价案件专家辅助人等复合型工作的实践经验。
2.主持或参与过3项及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大型项目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执行)造价咨询、审核、鉴定工作。
3.参与过1项以上省、设区市建设工程行业标准、规范、规则、定额编制工作,或参加过省厅级建设课题研究并结题验收合格的。
4.代理过3起以上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且案件已审结,或为重大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5.在省、市、县造价、财政、发改、审计等管理机构从事过造价管理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首席评审员任职资格
除满足第五条要求聘用条件外,首席评审员还须具备以下资格要求:
(一)职务资历:具有省、市、县造价、财政、发改、审计等管理部门工作经历或咨询企业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部门经理及以上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任职者;律所负责人、合伙人等,具备较高的专业领域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职称年限:具有副高级或相当职称资格满10年及以上;
(三)职业年限:从事工程造价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及以上,具有极其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七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员申请登记表(附件);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入库程序
(一)申请。按照第五条规定递交材料;
(二)审核。由省造价协会审核后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三)公示。拟聘人选通过省造价协会官网向社会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聘任。公示结束后,由省造价协会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专业分类
聘任评审员时,根据实际需要按专业分类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评审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权利
(一)依法独立发表专业评审意见;
(二)按规定获取劳务报酬;
(三)对评审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工作人员履职;
(四)参加专业培训和业务交流;
(五)申请辞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履职;
(二)主动回避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保守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按时完成评审任务,提交规范的评审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首席评审员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评审活动的技术环节,把握评审方向和技术尺度;
(二)组织制定评审方案和实施计划;
(三)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协调评审组内部的分工与意见;
(四)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分歧进行裁决;
(五)负责撰写或审定最终的争议评审意见书,并对其技术结论负首要责任。
第十三条 回避情形
评审员、评审咨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亦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评审项目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评审项目顾问、证人、鉴定人,或参与过该项目咨询服务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评审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或计算咨询公正的;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四章 评审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省造价协会建立评审员个人档案,对评审员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一)个案考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评审能力、文书质量等;
(二)年度考评:遵纪守法情况、争议评审结果、培训教育情况等。
第十五条 评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表扬:
(一)评审工作高效规范,当事人满意度高,年度考评优秀;
(二)在争议评审制度的规则建设中贡献突出;
(三)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产生良好效果。
第十六条 惩戒
(一)警示。评审员无故缺席、超期评审、评审质量差等行为,予以书面警示,暂停争议评审工作6个月,暂停期间仍保留评审员资格,但不纳入选取专家范围;
(二)解聘。累计2次警示、或隐瞒回避情形的,予以解聘并通报所在单位;
(三)除名。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永久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四)申诉。评审员对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造价协会提出书面申诉,协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员申请登记表》
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员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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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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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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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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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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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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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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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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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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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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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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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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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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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
证书及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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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争议
评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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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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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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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主持或参与完成的争议评审等项目,
主导或参与行业影响较大的业务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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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员申请登记表(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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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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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争议评审工作,重点说明能够在哪些方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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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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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荐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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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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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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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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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造价协会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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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无需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