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2025〕223 号)

ZBGS-2025-5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绿色图章”的审查作用,规范目前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管理工作,我局结合新出台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及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工作新要求,对《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31日

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等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财政性投融资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含企业配建后无偿移交属地政府的5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开放空间)。          

  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以及街角空间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图章”,是指城市各级园林绿化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通过线下或线上对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开工前施工备案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核盖业务专用章。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为“绿色图章”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工作。涉及重点景观道路绿化建设的,各区(功能区)“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在专家评审环节邀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参与评审。

  跨区域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由工程项目主要所在地“绿色图章”管理部门作为牵头单位,会同相关区联合实施“绿色图章”程序,共同核盖业务专用章。

第二章 设计方案审查

  第五条 适用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区(功能区)“绿色图章”管理部门申请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核盖业务专用章。未经审查合格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程序。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核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当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

  (四)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或可研备案意见;按规定免办立项手续的可不提供立项批复资料);

  (五)规划总平面图;

  (六)用地范围图;

  (七)签章齐全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方案设计一式两套(线下办理)、电子扫描文件一套;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包括树木保护专章、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见、树木迁移砍伐的意见等)。

  第七条 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设计总说明。含工程概况、设计依据、现状概述及分析、设计原则、总体构思和布局、专项设计说明、技术经济指标表、投资估算、绿地率、规划用地性质等。

  (二)区位图。标明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以及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图纸比例不限。

  (三)用地现状图。标明用地边界、周边道路、现状地形等高线、道路、有保留价值的植物、建筑物和构筑物、水体边缘线等。

  (四)总平面图。标明用地边界、周边道路、出入口位置、设计地形等高线、设计植物、设计园路铺装场地;标明保留的原有园路、植物和各类水体的边缘线、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停车场位置及范围;标明比例尺、指北针、图例及注释;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五)功能分区或景观分区图。用地功能或景区的划分及名称,图纸比例不限。

  (六)竖向设计图。标明设计地形标高与原地形标高;标明主要控制点高程;标明水体的常水位、最高水位与最低水位、水底标高;绘制地形剖面图。

  (七)园路设计与交通分析图。标明各级道路、人流集散广场和停车场布局;分析道路功能与交通组织。

  (八)种植设计图。现状植物调查图、现状土壤情况、土壤配置设计、植物配置规划平面图、植物配置说明(含本土特色优良树种情况)及苗木表。

  (九)主要景点设计图。对主要景点或重点区域作局部景点设计。

  (十)专项设计图。园林建筑与小品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结构设计、市政配套设计等。

  (十一)投资估算。

  (十二)树木保护专章。

  第八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齐全、规范、有效,符合编制深度要求。各类设计图纸的图例图示应当符合标准,规划图纸应当包含用地范围线、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签名等内容。

  第九条 “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绿地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计方案是否达到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三)设计方案的平面布局、竖向设计、种植设计、道路、桥梁、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给水、排水及电气等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政策要求;

  (四)植物选用是否科学、合理、适地适树,株距、树穴布置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体现了植物特色性、多样性、抗风性及优先采用优良乡土植物(优先参照《广东省城市绿化适用树种名录》);

  (五)植物配置是否兼顾近、远期景观效果;是否充分考量四季景观变化,合理构建植物空间层次,形成层次分明、季相丰富的植物景观体系;

  (六)室外公共停车场是否种植乔木或通过其他绿化方式进行遮阳,体现林荫性;

  (七)树木保护专章关于场地范围内原有树木保护和利用的评估;

  (八)场地现状土壤和设计用土可否满足植物生长需要;

  (九)投资估算(以可研批复为依据)。

  第十条 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园林绿化工程,各区“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和论证,并征求属地园林绿化管理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已建成公共绿地改造的,应会同属地园林绿化管理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论证。5000平方米以下的,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内部审查模式。

  重大公共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履行组织专家论证、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程序,审议通过后方可出具“绿色图章”设计方案审查合格意见。对此类项目,各区园林绿化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同时派出专家参与论证。

  第十一条 设计方案审查程序如下:

  (一)财政投融资的各类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绿色图章”管理部门。“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即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

  (二)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但满足第六条第(一)(二)(三)(七)(八)项且提供项目立项预审意见(按规定免办立项手续的可不提供)及项目选址意见(含用地范围图)的,审查部门可先行受理并即时作出补齐补正告知,材料补齐补正时限为受理后十个工作日,逾期未补作退件处理。

  (三)“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在受理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初次审查不合格的,审查部门通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修改完成后由审查部门再次组织审查。经两次审查不合格的,出具审查不通过意见。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核查绿化工程是否通过“绿色图章”设计方案审查。

第三章 施工备案

  第十二条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建设工程施工备案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备案,核盖业务专用章。若附属园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整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无需重复办理“绿色图章”施工备案手续(方案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需办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绿色图章”施工备案手续后三个月内开工;逾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备案手续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绿化工程施工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施工备案申请表;

  (二)勘察报告或测绘报告(如无,可使用说明替代);

  (三)设计方案“绿色图章”审查合格证明;

  (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五)中标通知书(招投标项目);

  (六)施工合同;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九)签章齐全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纸质文本一式两套(线下办理),电子扫描文件一套;

  (十)监理合同(无监理单位的项目无需提供);

  (十一)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即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即时备案办结;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办理。“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完成备案后,应督促建设单位申办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可凭施工备案表书面告知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测单位介入质量监测。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报“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备案,核盖业务专用章。受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测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绿色图章”管理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三)“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历次审查意见(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的施工许可的,施工备案可用施工许可替代)。

  第十七条 “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即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即时备案办结,并同步告知园林绿化管理行政部门;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重大公共园林绿化工程,指本办法适用范围内,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且人流密集的场所,或者对城市重要景观区域、重要城市干道、城市主要出入口风貌产生重大影响的园林绿化工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方案审查申请表

      2.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方案审查意见表

      3.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备案登记表

      4.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5.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6.重点景观道路一览表


附件:
附件1: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方案审查申请表.doc
附件2: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方案审查意见表.doc
附件3: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4: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5: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doc
附件6:重点景观道路一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