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充分发挥安责险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服务功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在开工前依法投保安责险,实现应保尽保。 (二)投保单位。安责险要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 (三)承保主体。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并满足以下条件: 1.商业信誉良好,业务开展地的营业机构近三年安责险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全省设区市(县、市、区)有配套的营业机构网点; 3.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约定,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要覆盖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一般为保险合同载明的起始日起至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之日止。依法应投保安责险的建筑施工企业,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不得延迟续保或退保。 (五)费用列支。安责险在工程造价中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投保单位足额缴纳安责险保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按照剩余工程量与保险机构签订安责险保险合同。工程结算时,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认的安责险计入工程造价。 (六)赔偿范围。安责险的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应负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及相关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从业人员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七)责任限额。工程项目总保险责任限额应与该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60万元。 (八)保险费率。安责险保费以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合同价款为计算基数。暂定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参考费率为1.65‰。保险机构要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事故记录和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配合整改事故隐患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在上述费率标准基础上实施上下20%的费率浮动。待国家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和指导费率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科学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照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厘定承保费率,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恶意低价承保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一)服务内容。承保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科学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计划和方案,并主动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指导,协助开展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故预防服务工作: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线工人等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和技能竞赛;制作宣传教育培训材料、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安全操作技能、职业病防治等宣传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开展投保企业安全评价;组织专家、机构对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施工活动中,协助投保企业贯彻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双重”预防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针对危大工程、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和临时消防、临时用电等开展排查。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协助投保企业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模板坍塌、高处坠落、基坑坍塌、火灾等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装备研发推广应用。推广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智能安全帽等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信息化技术和装备。 保险机构每年为投保工程项目至少提供1次线上或线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以及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现场服务;对存在超规模危大工程或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突出的,增加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服务。 (二)三方合作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对事故预防服务的监督指导,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参与事故预防服务的管理工作。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建立三方合作机制,加强事故预防服务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确保公平公正合规运行。 (三)事故预防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服务能力的机构为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四)服务费用。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0%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据实支出,不得挤占、挪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专门用于被保险人的事故预防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以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不得作为保险机构利润留存沉淀,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政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建立专门台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保险机构应当据实开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不得通过事故预防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事故预防服务责任。事故预防服务机构应依法依规、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影响被保险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被保险人的职工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证服务报告真实准确。对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投保单位,并同时向保险机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并对服务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对未按时限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及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六)服务评估。保险机构应每年对事故预防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自评或第三方评估,结合被保险人满意度情况、投诉情况,对事故预防服务机构进行客观评价,并如实记录,形成书面报告。 (七)档案管理。保险机构应当为被保险人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档案,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应当留存事故预防服务档案,妥善保管,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期间不得篡改、隐匿或销毁。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并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赔偿保险金。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受害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被保险人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受害者赔偿的,保险机构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对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得影响被保险人依法请求工伤保险等其他种类保险赔偿的权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省级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通过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急管理部门等系统对接,汇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数据、投保承保数据和保险公司的安责险理赔信息、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等,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实现对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数字化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管理平台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管水平。 依托“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发挥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技术支撑优势,为保险机构、施工企业、事故预防服务机构等提供高效便捷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数字化支撑和相关专业服务,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升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效能,进一步优化建筑行业营商环境。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和事故预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存在应保未保、未按规定投保、不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企业或工程项目,实施差别化监管,适当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到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承保机构在安责险承保、理赔、开展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各地要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掌握应保房屋市政工程底数和投保情况,督促引导企业投保安责险,做到应保尽保,逐步形成企业自觉投保,保险服务信息畅通,覆盖面广泛、适应性较强的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制度体系。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政策宣讲,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教育,引导企业充分认识推行安责险的重要意义,提升保险机构及事故预防服务水平,促进安责险良性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函〔2022〕183号)同时废止。其他领域建设工程安责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