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买卖活动,优化办事流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局修订形成了《成都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7日

 

 

成都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买卖活动,优化办事流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录入当事人、房屋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完成合同条款内容拟定后,经双方签名(签章)确认的合同。包含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网签备案,是指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备案系统完成签约,生成合同后提交备案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中买卖双方身份信息、房屋基本情况(坐落、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成交价格进行备案。

备案系统对完成合同签约和备案的,分别标记为“已签约”和“已备案”。

第三条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全市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属地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

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具体承担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网签备案、备案变更和备案注销的核验工作。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合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的核验工作。

第四条  办理网签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业务,开发企业、购房人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网签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业务,负责核验工作的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负责核验工作的部门可依据人民法院、监察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备案及相关业务。

第五条  市住建局负责搭建全市统一的备案系统,运用互联网平台、移动服务端等多种服务方式,实现网签备案网上办理、就近办理、即时办结。交易中心和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易窗口,为开发企业和购房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线下服务。

第六条  市住建局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广使用电子合同,实现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经备案的合同(或备案合同信息摘要)可用于办理涉税业务、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不动产登记、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登记及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过户等业务。

税务机关、金融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单位通过共享获取经备案的合同(含电子合同或备案合同信息摘要)的,可不再要求买卖双方提交纸质合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定期清理信息系统账号,强化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章  网签备案

 

第八条  网签备案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备案申请。

买卖双方通过电子签名(签章)订立合同的,备案系统初步核验后,提交备案申请。

买卖双方通过手动签名(签章)订立合同的,应在备案系统提交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合同签字盖章页等资料,备案系统初步核验后,提交备案申请。

买卖双方在申请网签备案时,可同时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实现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办理。

(二)备案赋码。

经核验无限制买卖情形的,备案系统即时生成合同备案信息,赋予备案编码。

第九条  办理网签备案,买卖双方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商品房应符合相应的交易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网签备案:

(一)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证明的;

(二)当事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

(三)商品房(含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查封或被司法、行政等有关机关采取相关限制措施的;

(四)商品房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不同意网签备案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抵押期间的抵押不动产转让无约定的或者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办理备案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买卖双方通过备案系统完成签约后,开发企业超过30日未提交备案申请的,购房人可持有效身份证明、确认合同有效的生效法律文书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签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可通过“成都市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申请办理备案系统的用户权限,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三章  备案变更

 

第十二条  商品房所有权尚未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合同内容录入错误或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商品房涉及按揭贷款的,备案变更信息可同步共享相关金融机构。

已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需先注销不动产预告登记,方可申请办理备案变更。

因规划变更、设计变更等导致已签约商品房的面积等发生变更时,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购房人书面确认。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免于申请备案变更,相关合同信息摘要将由备案系统同步予以更新。对需采用数据运维方式处理的,应建立完善数据处理机制。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卖双方通过备案系统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及合同内容记载错误证明等相关变更资料,需共同申请办理备案变更:

(一)购房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证件类型信息录入错误需要变更的;

(二)共有方式及份额录入错误需要变更的;

(三)减少共有人需要变更的;

(四)购房人在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增加共有人或变更的;

(五)离婚、继承等原因导致购房人变更的;

(六)房屋成交价格录入错误需要变更的;

(七)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购房人变更的。

无法通过备案系统网上办理的,可提供相关资料到交易窗口办理。

资料齐全规定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准予变更。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卖双方可通过备案系统自行办理备案变更:

(一)付款方式、首付比例、贷款银行、贷款期限;

(二)商品房地址、用途和面积等基本状况以外的其他约定事项;

(三)除购房人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外的购房人信息。

 

第四章  备案注销

 

第十五条  商品房所有权尚未登记在购房人名下,买卖双方协商解除、依法终止履行合同的,以及存在因规划变更、设计变更调整导致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拆分、合并、灭失等情形的,买卖双方应当申请办理备案注销。商品房涉及按揭贷款的,备案注销信息同步共享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主动做好有关信息数据对接。

已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需先注销不动产预告登记,方可申请办理备案注销。

第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合同解除、确认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的,任一当事人可单方申请办理备案注销。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备案注销的,买卖双方应当通过备案系统提交身份证明及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的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等资料;无法通过备案系统网上办理的,可提供相关资料到交易窗口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签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相关工作的监督和抽查。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联动监管。新建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因项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防止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维护公共利益,经属地政府(管委会)认定其销售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风险隐患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备案。

新建商品房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抵押期间的抵押不动产转让无约定的除外),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网签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备案。

人民法院已受理开发企业破产申请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暂停办理该开发企业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备案,待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该开发企业备案系统用户权限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予以继续办理有关网签备案、备案变更和备案注销等事项。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约谈,计入开发企业信用记录并公开披露,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停止违规行为的,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备案。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办理网签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或存在其他虚假交易情形的;

(二)利用网签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业务向购房人收取费用的;

(三)合同完成签约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未提交备案申请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购房人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且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成住建发〔2020〕18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图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注销业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