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师、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3个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5日

 

 

附件1

 

江西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执业能力。

第三条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学时管理为核心,以市场化培训为基础,以信息化管理平台为支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用人单位和二级注册建造师根据岗位需求和职业发展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单位、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学时,是指二级注册建造师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后经认定的时间要求。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单位或已存在劳动关系拟注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单位,是指具备相应培训能力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是指用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信息平台: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

本办法所称线上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单位面向二级注册建造师提供的网络教育。

本办法所称线下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单位面向二级注册建造师提供的集中面授教育。

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等6个专业。其中,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别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当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遴选确定,省属有关继续教育单位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继续教育单位将进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单位应及时清理退出。

第二章 学时管理

第六条 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线上学习总学时不低于60学时。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线上学习总学时不低于30学时。

第七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以下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工作可充抵选修课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累计充抵不超过60学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西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参与编制国家、省、市和企业工程建设工法的,每次分别充抵20、15、10和5学时,同一成果按照最高级别认定;获得国家专利的每项充抵15学时。

(二)作为专家参与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筑市场等检查,以及工程项目评优评先活动的,每次充抵10学时;参与建造师考试阅卷活动的,每次充抵20学时。

(三)参与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科研课题研究的,每项充抵20学时;参与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奖项的,每项分别充抵30、20、10学时,同一奖项按最高级别认定;参与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每部充抵20学时;参与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教材等编写的,每次充抵20学时;参加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奖的,每项充抵15学时。

(四)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可以充抵学时的其他有关业绩。

第八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线上继续教育学习的,通过系统对接、继续教育单位上传等方式实现管理平台获取学时信息,继续教育单位对学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线下继续教育学习的,继续教育单位将学时信息记录表及相关材料上传管理平台,继续教育单位对学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工作充抵学时的,由用人单位将二级建造师充抵学时相关材料上传管理平台。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学时充抵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省属有关继续教育单位的二级建造师充抵学时材料,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制定、信息化建设、监督指导等工作,编制教学大纲、建立继续教育学习档案。

第十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单位、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实施监督管理,做好继续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省属有关继续教育单位继续教育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保障本单位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权益,并提供必要条件;

(三)确认本单位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充抵学时相关材料,对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继续教育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院校,或具有相关办学资质(办学内容应包括建筑类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业专业培训机构,或具有建设行业培训业务范围的事业单位;

(三)制定符合本周期继续教育教学大纲要求的教育计划,提前上传管理平台并实时更新;

(四)如实记录有关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五)出具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及时上传有关二级注册建造师学时信息,并对学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六)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二)对充抵学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用事中事后检查、抽查等形式对二级注册建造师、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受理、核实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托管理平台建立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档案,全过程记录和统计分析继续教育信息。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有关二级注册建造师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获取学时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当次学时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学习档案。对用人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学习档案。对继续教育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作为不良信息在管理平台公开展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江西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加强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切实提高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省级统一考试取得土木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专业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要求

第四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继续教育学时每年应不少于3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每年应不少于3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每满1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30学时。

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1年继续教育学时不应少于30学时。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包括:

(一)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省、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协会)组织的集中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

(二)参与省、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课题研究、教材编写、定额编制等;

(三)参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等;

(四)在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上发表学术专著或论文等。

第六条 采取集中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等继续教育形式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领域内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标准规范;

(二)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和改革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

(三)我省现行的工程计价规则、依据、新出台的行业计价规定等。

第三章 学时管理

第七条 以集中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等形式开展的继续教育活动,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每45分钟实际学习时间认定为1学时)。

第八条 参加工程造价领域相关的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按实际参会天数计算学时(每半天认定为2个学时),每年最高认定12学时。

第九条 参与省级工程造价课题研究、教材编写的,第一作者认定12学时,其它参加者依次递减2学时,最低为2学时;参加市级工程造价课题研究、教材编写的,第一作者认定6学时,其它参加者依次递减2学时,最低为2学时。每年最高认定12学时。

第十条 参与定额编制,每类专业定额主编认定30学时,副主编认定20学时,参编认定12学时。

第十一条 参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的认定12学时。

第十二条 以个人署名且公开发表(以正式书刊号为准)的工程造价相关学术专著或论文。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每篇认定6学时,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每篇认定4学时,以第一作者在市级刊物上发表每篇认定3学时。其他作者依次减少1学时,最低为1学时。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以集中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等形式开展的继续教育活动,由相关组织单位负责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并将数据录入“江西住建云平台”。

第十四条 以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参与课题研究、教材编写、定额编制,参与考试命题,发表学术专著或论文等形式开展的继续教育活动,由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上传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及有关佐证材料,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学时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检查、抽查,对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学时认定工作中存在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取消其相应年度学时认定分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继续教育组织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江西省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进一步提高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更新、提高其知识和技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2016年修正)和《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标准》等有关规定,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2022年修订)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确定、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考试、特许、考核认定、互认等方式取得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执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经考试取得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机构,是指符合《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江西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标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规定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章 继续教育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由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组成,注册建筑师在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需完成总计8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0学时;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需完成总计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方式包括集中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参加专业学术或专项活动、发表学术专著和论文,以及参与行业内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标准的制定工作等。

第七条 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可在“全国住建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在线学习平台”和“江西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等网络培训平台自行注册,在线学习完成相应学时,并自行保留学时证明。

第三章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第八条 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参加有关单位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集中面授或网络在线继续教育学习的,其学时按照每45分钟实际学习时间为1学时、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实际学时进行计算。

第九条 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参与以下工作及活动的,可认定本注册周期完成全部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

(一)参与全国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和评分阅卷工作的专家。

(二)参与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土木工程学等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家。

(三)参与国(境)外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互认培训与考核工作的专家。

(四)主编继续教育教材、参与全国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教材库建设、师资培训及网上授课等工作的专家。

(五)参与法律、行政法规、省部级以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参加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检查、调查;参与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行业政策研究报告编写工作的专家。

第十条 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核定学时:

(一)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以面授、远程教育等方式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考核合格的,按照必修课和选修课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二)参加国家级、省级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及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专业能力提升培训项目,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必修课学时。

(三)参加研修访学,及脱产到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进修,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必修课学时,每年不超过30学时。

(四)参加国内(境)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的,按实际参会天数计算选修课学时,每年不超过10学时。

(五)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年度考试、考核合格,每门课程按10学时计算选修课学时,合计每年不超过30学时。

(六)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在“江西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完成当年60学时专业课学习的,计选修课20学时。

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参加以下活动的,可认定本注册周期的相应选修课学时:

(一)参加省级及以上有关学(协)会主办的专业学术会议,每次计选修课10学时。

(二)在省级及以上优秀建筑及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中获一等奖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计选修课30学时;获二等奖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计选修课20学时;获三等奖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计选修课10学时。

(三)在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相当于完成选修课20学时。

(四)出版建筑学及工程领域专著或译著5万字以上,相当于完成选修课20学时;5万字以下、2.5万字以上相当于完成10学时。

第十二条 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参与基层志愿、扶贫、援建等实践活动的,可认定本注册周期的相应继续教育学时:

(一)经政府正式聘用或委派,有明确责任范围、专业服务内容和技术服务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聘用或委派服务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的,计选修课15学时;达到12个月以上的,计选修课30学时;聘用或委派服务时间满12个月,期间有实施项目被相关政府认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或具体实施意见和技术方法的,计必修课和选修课各20学时。

(二)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自愿、无偿提供志愿设计服务,所参与工作得到相关政府认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志愿活动组织方申报,并出具志愿服务证明,每半年实际服务实践不少于20天,计选修课15学时,一年内共计不超过选修课20学时。

(三)由各地选派参加援疆、援藏、驻村、扶贫等工作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为当地做出突出贡献的,每年度计必修课和选修课各20学时。

以上活动需出具相关政府或单位的派遣证明。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个人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上传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及有关佐证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学时审核认定。

第十 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及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在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中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有关人员相应年度学时认定分值,并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或处理。

第十 本办法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