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建建通〔2025〕7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防范和遏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坍塌、坠落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5日

 

贵州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和拆除各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遵守现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用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及相关国家、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实施具体监督工作。

 

    第五条 鼓励使用全钢整体提升、电动/液压顶升等技术先进产品,不得使用手动葫芦提升装置,严禁使用明令禁止淘汰产品及技术。

 

第二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管理

 

    第六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取得“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的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拆、提升、维保宜为同一家专业承包单位,严禁挂靠、出租资质等违规行为。

 

    第八条 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的人员应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该类人员应由专业承包单位委派并管理,经单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第九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施工条件等特点编制安装及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加盖单位公章,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实施。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且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安装、拆除及每次升降前,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业承包单位、作业人员等相关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指导;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详细操作交底。

 

    第十一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相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应按《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各相关单位应在验收表格上签字,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升降、使用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作业。

 

    第十二条 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对架体使用人员(如施工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使用规范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2个工作日前,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告知书(见附件1),并附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部门)提交安装告知(专业承包单位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合格证;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专项施工方案;
    (六)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七)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专业承包单位应配合提供验收相关资料):
    (一)现场整机检测合格报告;
    (二)安装验收资料。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符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并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贵州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证(见附件3)。

 

第三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总责任主体管理职责):
    (一)按照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统筹管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使用,严禁违章、违规操作和使用;做好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相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管理。
    (二)督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安装、升降、使用、拆除等作业前,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在合同中明确每月检查和维护保养时间,并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三)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拆、提升时,作业区下方或周边做好安全防护,并设专人负责看护巡查,协调现场交叉作业安全;
    (四)组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工作,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现场整机检测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应当安排专职安全员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督促专业承包单位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直接实施与管理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装、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配备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编制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及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经本单位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进行提升作业时必须全部由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实施;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专职安全员应当对使用情况进行每日安全巡检,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需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并配合整改;
    (四)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按有关要求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技术状况完好,合同对检查和维护保养另有更高标准约定的,从其约定;维护保养记录应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六)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提供有效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状况进行安全监理并做好工作记录,并应履行下列职责(监督检查职责):
    (一)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现场整机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二)参加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查验收,定期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检,对升降作业实施旁站监理;
    (三)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要求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

    (五)编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重点和检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八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设计指标规定,严禁超载、堆物及运送物料,严禁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

 

    第十九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所使用的电气设施和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规程操作,及时清理架体,架体上严禁站人,架体作业层满铺脚手板、设挡脚板,下方挂设水平安全网。升降操作时,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在下方设置警示区域并严禁人员进入,并安排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制止危险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记入当日施工安全日志;监理单位安排专人旁站监督,将旁站情况记入监理日志;专业承包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升降作业规范。

 

    第二十一条 遇5 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及升降作业。

 

    第二十二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处罚:
    (一)未编制安装和拆除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安装、升降、拆除时,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依法处罚:
    (一)委托不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除等施工作业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
    (三)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验收合格后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使用登记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总责任落实情况、专业承包单位直接管理情况、监理单位监督职责履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贵州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