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规发〔2025〕15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领域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第12次厅务会、第23次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宁建规发〔2023〕1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健全勘察设计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区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十五条予以删除。

三、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可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作为依据予以参考。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日常监管、动态核查等环节加强管理。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超过6分以上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警示情况报告注册执业证书发证机关,并计入注册人员信用档案。

六、第三十条修改为:区外进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参加综合信用评价。评价时,以在辖区内产生的信用信息为依据,同时将评价结果及对应监管情况抄送其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BL+CL)修改内容附后。

上述修订内容,自2025年11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与宁建规发〔2023〕1号文件保持一致。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BL+CL)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0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注:1.“B”表示勘察,“C”表示设计;2.同一行为、同一项目评价周期内只能加分一次,不重复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