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通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落地推广,依《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据《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10号)、《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杭综法(2025〕32号),结合杭州实际,在杭州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建市政工程相关部位中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产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范围

(一)政府投资项目在可使用综合利用产品部位,应优先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其中制品类、填料和混合料类等综合利用产品应在房建市政工程相关部位全部使用(具体产品使用部位详见附件)。

(二)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在可使用综合利用产品部位积极使用综合利用产品。

二、工作要求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面落实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要求:

1.明确可研及初设要求。依据《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杭综法〔2025〕32号),发改部门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综合利用产品使用要求进行审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应对初步设计文件中综合利用产品使用要求进行审查并在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2.强化设计及图审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载明综合利用产品的种类规格、使用部位、使用比例、设计参数等具体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行审查。

3.明确招投标管理要求。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将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相关文件列入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中。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施工、验收及计价等具体管理要求。

4.严格产品质量控制。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综合利用产品应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10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跟踪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并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综合利用产品的检查力度,定期公布检查情况。

5.加强施工过程管控。施工单位应对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验。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严禁不合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采购和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做好工程现场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的质量监督,并在竣工验收阶段汇总项目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情况。

6.及时发布信息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综合利用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查测算,并及时发布信息价格。各项目参建单位、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二)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使用综合利用产品。

1.使用综合利用产品的社会投资项目,依据《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杭综法(2025〕32号),对建设单位给予资金补助。

2.对使用综合利用产品且享受资金补助的房地产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建房〔2023〕191号),对建设单位进行信用加分,

3.在同等条件下,对使用综合利用产品的工程在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在房建市政工程推广综合利用产品的重要性,要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全面落实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工作要求。要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法规宣贯,普及综合利用产品的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营造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10月1日后立项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落实。鼓励10月1日前立项且具备条件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房建市政工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参考目录(第一版).wps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