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机器人施工应用的通知》:

应用范围:

市内新开工房屋建筑工程2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积极应用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装备

1.招标投标。

自10月1日起,符合上述要求的,招标人可以按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具体要求,并清晰设定相应的评审内容和标准。

2.工程计价。

对采用智能建造施工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合同价款调整约定、工程结算等计价活动时,应配套使用《江苏省智能建造消耗量补充定额(试行)》与现行江苏省相应专业计价定额。

3.归集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应用建筑机器人属于(苏智能建造办〔2025〕2号)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主体应按以下“归集具体要求”(附件)进一步做好相关信息归集

4.监管:

  • 在监督过程中,应将项目施工现场建筑机器人信息的实时采集、完整录入和准确上传情况列为必查项

5.激励:

  • 鼓励全市建筑劳务企业积极应用建筑机器人,并探索建立相匹配的新型劳务组织管理模式。

  • 对实现人机协同作业的劳务企业,经认定后在劳务企业动态核查时增加劳务能力分2分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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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方案》《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推进全省智能建造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建筑机器人应用,构建全过程、全要素智能建造数字化监管和服务体系,提升智能建造应用、监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范围

市内新开工房屋建筑工程2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积极应用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装备。建筑机器人及智能建造装备应用产值占该分项工程造价的30%以上且一般不少于3个分项工程

二、实施推动

1.招标投标。自10月1日起,符合上述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以招标公告为准),招标人可以按照《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增设智能建造评审内容的通知》(苏智能建造办〔2024〕12号)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具体要求,并清晰设定相应的评审内容和标准。

2.工程计价。对采用智能建造施工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合同价款调整约定、工程结算等计价活动时,应配套使用《江苏省智能建造消耗量补充定额(试行)》与现行江苏省相应专业计价定额。

3.归集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应用建筑机器人属于《关于开展首批建筑机器人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苏智能建造办〔2025〕2号)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企业、设备一体化单位等主体应按以下“归集具体要求”(附件)进一步做好相关信息归集。鼓励本市在生产、施工、运维等各环节实际应用的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装备,参照上述要求落实信息归集要求,并支持运行数据接入“苏州市智能建造管理平台”,平台接口规范与数据标准详见平台登录界面。

三、加强监管

1.监督检查。各地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归集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过程中,应将项目施工现场建筑机器人信息的实时采集、完整录入和准确上传情况列为必查项,运用线上平台监控与线下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按规定归集设备信息的项目或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2.信用激励。鼓励全市建筑劳务企业积极应用建筑机器人,并探索建立相匹配的新型劳务组织管理模式。对实现人机协同作业的劳务企业,经认定后在劳务企业动态核查时增加劳务能力分2分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归集要求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9日

附件

归集要求

1.接入统一平台:智能建造设备的运行状态、实时位置、监测数据、关键操作记录、预警信息、作业成果等信息,应通过标准化接口,实时接入“苏州市智能建造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苏智建”平台)。平台接口规范与数据标准详见平台登录界面。

2.确保数据质量:各数据传输责任主体(设备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技术服务方等)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连续性,严禁数据造假和篡改。发生设备故障或数据传输中断时,应及时排查修复并做好记录说明。

3.深化数据应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利用“苏智建”平台上的设备数据,实现在现场进度、安全、质量和成本管控等方面的高效管理。

4.接入数据准确:对未按规定归集设备信息的项目,未及时上传运行数据和未完成限期整改的企业,不予信用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