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下简称书面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中心城区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建委〔2017〕604号)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下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成住建发〔2021〕159号)相关要求,书面报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一)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11个市辖区(即: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以下简称11个市辖区)国家投资的市级重大公共配套项目;以及11个市辖区和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内快速路网、市级主干路网及配套地下管网和管廊项目;11个市辖区内红线宽度25米以上且跨区域的城市道路及配套管网和管廊项目;其他应由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项目,书面报告办理由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除市管以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书面报告办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包括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工程量清单(如有)、图纸资料(如有)及其澄清或修改、招标计划(如有)等; (四)资格审查报告,包括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组建记录(如有); (五)评标报告,包括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组建记录; (六)招标人代表选派相关资料,书面同意函、社保证明、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招标人代表评标承诺书等材料(如有); (九)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未按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提供相关依据; (十一)特殊情况需要的其他资料:重新招标的依据及理由等; 书面报告全面实现网上办理,招标人在建设工程中标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办理结果,打印办理结果文书。 (一)提交。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登录成都市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https://blmp.cdzjryb.com/)→企业端登录→中标备案申请,在建设工程中标备案管理系统中,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职责分工,选择相应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同步将书面报告及其相关资料上传至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 (二)办理。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日内(最后1日为节假日时顺延至工作日),登录成都市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https://blmp.cdzjryb.com/),在建设工程中标备案管理系统中,对招标人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检查并区分情形作出处理。 1. 书面报告内容完备,未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向招标人发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收讫回执》(见附件1)。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招标人发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问题告知书》(见附件2),一次性告知存在的问题以及重新提交的要求: (1)不属于本部门监督职责范围的,告知应向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提交。 (2)书面报告内容不完备的,告知招标人补正相应材料后重新提交。 (3)因投诉处理已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告知招标人待投诉处理完毕,依法开展后续工作后重新提交。 (4)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向招标人发出《招标监督意见书》(见附件3),招标人依法开展后续工作后重新提交;属于项目审批部门职责的,移交项目审批部门处理并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移交处理告知书》(见附件4)告知招标人,招标人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处理结果依法开展后续工作后重新提交。 (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督促招标人依法依规提交书面报告,对招标人未按规定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招标人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 (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书面报告办理中,发现招标人存在未按时办理书面报告等不良行为的,报送相关职能职责部门,并按照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处理;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不良行为的,按照《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成住建规〔2024〕9号)进行信用评价,按照不良行为相应条款进行扣分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