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的通知
成住建规〔2025〕8号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及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努力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022年第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2025年3月21日)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形成了《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0日
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22〕241号)《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依托“成都市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中的“成都市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网址:https://blmp.cdzjryb.com),记录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
    第三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统一发布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指导、监督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工作。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级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筑施工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及应用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市场信用信息)和工程施工现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 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和企业信息维保行为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企业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奖励及相关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包括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和现场不良行为信息。其中,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分为综合管理、市场交易和项目管理3类信息,现场不良行为信息分为现场质量施工行为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2类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方式分为企业诚信申报、信用系统自动采集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3种。其中,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良行为信息由信用系统自动采集或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以下统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
    第九条 企业诚信申报的相关信用信息,因申报不及时造成信用信息评价期限缩短或逾期失效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其中,企业的注册信息和资质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在信用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第十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或由信用系统生成《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并通过现场告知、系统登录提示或官网公告等途径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协助、配合开展信用信息的现场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审核、录入和公示
     第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审核机制。信用信息审核通过后自动录入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企业首次使用信用系统,完成登记信息填报并提交后,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若企业需要变更登记信息(不含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采用事后抽查方式审核。其中,非本市注册企业的信息抽查工作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注册企业的信息抽查工作由企业注册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其他由企业申报并需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信用信息(含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信息变更),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由相关业务系统采集的信用信息,信用系统自动按需导入。对其中需要修改或审核的信用信息,应在原业务系统内完成。
    第十五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六条 经审核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企业登记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首日起生效;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七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七条 信用综合评价由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组成。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50%+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50%,满分为100分。各分项得分计算如下:
    (一)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满分均为100分。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其中,基本信息分共6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加分项,满分为40分;不良行为信息分是扣分项,扣分上不封顶,不良行为信息分=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分+市场交易类不良行为信息分+项目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分。
    (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企业质量施工行为信用信息得分(满分50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信息得分(满分50分)。
    1.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信息得分=企业所有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信息得分的算术平均值×50%-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良行为信息分(企业扣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信息得分=基准分(90分)+项目分包企业信用等级加分(满分10分)-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良行为信息分(项目扣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项目分包企业信用等级加分=项目应纳入信用信息评价的所有分包企业对应分值的算术平均值×10。信用等级分别为A、B、C、D的分包企业对应分值分别为1分、0.6分、0.2分、0分。
    2.建筑施工分包企业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信息得分=企业所有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信息得分的算术平均值×50%-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良行为信息分(企业扣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信息得分=基准分(100分)-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良行为信息分(项目扣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3.监理企业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行为信用信息得分=企业所有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行为信用信息得分的算术平均值×50%-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理不良行为信息分(企业扣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行为信用信息得分=基准分(100分)-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理不良行为信息分(项目扣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项目质量施工(监理)行为信用信息评价自项目取得质量监督备案编号开始,至竣工验收或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终止工程质量现场监督检查告知书》后终止;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行为信用信息评价自项目取得安全监督备案编号开始,至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后终止。
    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行为信用信息评价终止后的信用信息得分将作为最终评价得分,并保持至该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最后一条评价信息有效期止。
    具体评价标准详见《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1)、《成都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2)和《成都市建筑施工分包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3)。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应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评价得分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信用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应按专业类别分别计算得分、排名和信用等级。其中,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以下2类: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建筑施工分包企业分为以下10类:
    (一)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四)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五)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
    (六)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企业;
    (七)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八)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九)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十)施工劳务企业。
    监理企业分为以下2类:
    (一)建筑工程监理企业;
    (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
    第二十一条 信用系统应实时记录企业的信用信息,对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进行评定,并于下一工作日发布上一工作日相关数据。
    第二十二条 信用系统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于下一季度首月发布上一季度相关数据。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主要与信用得分、排名、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等指标相关。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A+、A、B、C、D四等六级,施工分包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等。其中,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A级为信用较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D级为信用不合格企业。
    第二十三条 信用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C级、D级的企业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并按流程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二十四条 外地新入蓉企业或本地新办企业在信用系统中首次注册成功,并完善企业登记信息且通过公示生效后,信用系统即自动赋予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初始分(60分),相应信用初始等级为B级。
    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初始分暂定为其所属专业类别的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的每日平均分,直至企业获得首次现场评价。
 第七章 异议受理
    第二十五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应遵循“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
    异议受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对于本市注册企业的登记信息异议,由企业注册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对于非本市企业的登记信息异议,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对其他由企业诚信申报或系统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异议,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与信用信息评价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有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异议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对已签字确认的现场信用信息项目扣分,不接受异议申请。
    第二十八条 异议处理应以出具的有效文件,以及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异议申请人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出具复议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招投标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应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是否应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具体应用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定标方案)中自主确定。
    第三十条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采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标因素的,应用方式如下: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8%-10%。
    1.所有房建和市政联合招标标段、所有监理标段、所有暂估价专业工程或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标段,以及招标控制价为1000万元(不含)以上且要求资质为总承包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标段:
    开标当日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信用标得满分,其他投标人(联合体)的信用标得分按其开标当日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与投标人(联合体)最高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比值乘以信用标满分计算。
    2.招标控制价为1000万元(含)以下且要求资质为总承包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标段:
    所有通过上一评审环节的投标人(联合体)中,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信用标得满分;B级信用标得满分的70%;C级信用标得满分的60%;D级信用标得满分的50%。
    (二)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投标人信用等级作为评标条件之一。所有通过上一评审环节的投标人(联合体),评标委员会按有效评标价由低至高的顺序依次推荐前1-3名投标人,然后以开标当日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除以评标价格,按比值从高到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比值相同的,按开标当日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开标当日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也相同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
    (三)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投标承担专业,并已纳入我市信用评价范围相关专业分类的评价结果分别计算。应用信用得分评标的以算术平均值作为联合体得分,应用信用等级评标的以信用等级最低的计算联合体信用标得分。投标人(联合体成员)因未主动接受信用评价登记,其投标所用资质类别无有效评价结果时,应用信用得分评标的其信用得分按企业登记信息分应用于评标或计算平均值,应用信用等级评标的其信用等级视为B级。
    第三十一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得分、排名或等级对企业分类标注监管状态,予以差异化监管。
    对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开发企业在新开工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选择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信用等级为A+及以上的,予以信用加分;
    (二)企业及其承建项目评优评先、工程创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发包人可在国家、地方规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上限范围内,适当减少施工企业缴纳比例;
    (四)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可按不低于安全生产措施总额的70%预付安全生产措施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可按不低于安全生产措施总额的60%预付安全生产措施费,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五)抄送国资、规划和自然资源、发改、人社、税务等部门,依法依规得到相关政策支持。
    对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形成负面清单,推送开发企业审慎选择;
    (二)取消企业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三)将其在蓉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市级督导巡查、属地重点检查和区(市)县“交叉检查”项目清单;
    (四)将其列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名单;
    (五)发包人可在国家、地方规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上限范围内,适当提高缴纳比例;
    (六)抄送国资、规划和自然资源、发改、人社、税务等部门,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市场主体,直接认定为信用D级企业,加强资质资格管理,并在财政资金奖补、政策支持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一)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平台信用等级为D级的;
    (二)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可将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是否进行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之一,其他社会机构可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市场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选择分包企业时,宜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优先选择信用较好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 对未注册登记或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联系的分包企业,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资质核查、现场抽查并予以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将通过“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等政府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成都信用”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
 第九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七条 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过程管理不到位的不良行为信息,公示结束后先进行预扣分,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撤销扣分。
    第三十八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通过信用系统填报《企业信用信息变更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要更改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需要更改的。
    经批准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三十九条 属于“第三十二条”情形被认定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名单的,可登录信用系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可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系统重新评定并发布其信用等级。
    安全生产事故被认定为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事故的,信用扣分可予以更改和修复。
 第十章 责任处理
    第四十条 企业提供不实或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经调查核实后应予以撤销,并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第四十一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长期保存。
    第四十三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信用系统的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系统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演练,做好维护记录。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信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并确认其企业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的企业将暂停公示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当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当日之前60个自然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不足60日的,取当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开始施行后,所有信用信息全部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价,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不高于100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成都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3.成都市建筑施工分包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